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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热点案例(9)

主持人:当时陈晓琪的那个同事去找的时候是您在家里?

齐王苓父亲:我在家。那时候她说齐玉苓在银行工作,我说没有,我女儿在邹城,没在银行工作。我就给齐玉苓打个电话问这个事。

齐玉苓:我们家觉得很蹊跷,接着就给我打了电话。于是我就从邹城赶往滕州陈晓琪工作的银行。当时我去的时候,她们储蓄所有个监督员的牌子,上面第一个就是陈晓琪的。我一看照片就认出她了,因为我们是同学嘛,但是底下写的却是我的名字。当时心情特别低落,就好像天要塌下来一样,于是自己劝自己:你千万不要相信,这不是真的,灾难不会降临到你的头上。

齐玉苓父亲:我们两家不仅早就认识,而且关系还不错。我家和他家只相距30米。

齐玉苓:对,我们俩之间的关系很好,没想到她会干这样的事情,不敢相信。

主持人:你们私下找过他们吗?

齐玉苓:找过。当时找到她父亲,也不否认,一口就承认了,但是只承认是用了我的名字。

主持人:你们在和他们商量的过程当中,有没有谈过私了?

齐玉苓:谈过私了。当时她父亲许诺说等到我出嫁的时候,给一部分出嫁费。我们没有答应这个条件。我们当时没有别的条件,只要求他们把名字改过来。你还是叫你的名字,把我的名字给改过来就完了。一直拖了两年,她一直也没改过名字。

主持人:你的诉讼请求里面有一项是要求经济损失16万,精神损害是40万,当时为什么提出来这样的标的?

齐玉苓:这个事情败露以后,陈晓琪的父亲就一种态度,我就是用了你的名,你能怎么着我吧?

当时十分嚣张。他还跟别人说,我以后怎么办他都跟着,他也不害怕。把我们逼到无路可走的地步,我们才走上了诉讼这条道路。

[案件结果]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齐玉苓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9.8万元。

主持人:从她冒名顶替开始,11年了。这11年对你生活最大的改变是什么?

齐玉苓:有的时候,不提它,心情还稍微好一些;别人稍微一提,心情特别沉重,一种想哭的感觉。她虽然赔偿了我的精神损失,但是她给我再多的钱,也挽回不了我这一生的命运了。她不仅改变了我一生的命运,就连后代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个没法估量。心里真的很难受。

主持人:二审判决下来后,你要求的56万的经济赔偿没拿到,只拿到了9.8万。

齐玉苓:我并不看重金钱的赔偿,我更看重精神的胜利。

[专家点评]

曹鹏:在最近这些年,中国实际上面临着一个危机,也就是假冒伪劣。教育中的假冒伪劣,我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刘俊海:这个案子既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也侵害了她的受教育权。其中侵害她的姓名权是手段,侵害她的受教育权是目的,而且这个受教育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那种义务制的教育,而是中等专业学校委培生的受教育权,与她的就业权密切相关。

主持人:其实很多学者曾经提出过特别词语化或者概念化的提法,说这个案子让《宪法》司法化了。所谓的让《宪法》司法化,就是以前《宪法》是一个大法,就是一个规章在那摆着,而从这个案子,开始大家发现《宪法》里的条文可以当作判案的依据。

刘俊海: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和别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首先法官判案所要解决的法律依据问题就是具体的部门法,很少拿《宪法》中的某一个条款去判案。拿《宪法》中的某一个具体条款去判案,也就是承认《宪法》条款的可诉性,在齐玉苓案件之前,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情。

曹鹏:齐玉苓的家庭,她的这个村庄是一个信息传播非常闭塞的地方,如果是在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就是检索或者是交流沟通很方便、很频繁的这样一个环境,这个事不大可能出现。但不意味着这种现象、这种行为不发生,会有这样那样的冒名顶替,比如说冒领钱财,利用合同的或者是种种的漏洞去骗取别人的东西。我认为在这个案件里面也是一种骗取。比如说买一个假文凭,伪造一个身份,伪造一个资格,不都有类似的情况吗?

刘俊海:这个个案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冒名顶替,首先是侵害别人的姓名权;第二,侵害了受害人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本身好像是个权利,但是更深层次上还是个利益。

实际上这个案子给我们最大的启发就是,陈晓琪之所以冒名顶替屡屡成功,成功地进了中专学校的大门,成功地进了中国银行的大门,这里面都有别人给她开绿灯。

开绿灯何许人也?招生部门、有关的学校、有关的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就启发我们,为了使冒名顶替现象得到根本的遏制,必须要加强政府在监管方面的责任。

曹鹏:如果说在一个健康、比较正常的社会环境里面,大家应该是非常的敏感。换句话说就是大惊小怪,有一丁点的失信,别人马上就觉得不可容忍,不能够接受。现在我们每天出门,在任何一个环境下遇到小小的弄虚作假或者假冒伪劣,都觉得这个是可以理解的,这个是能够容忍的。因为大家都容忍,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纵容了这种假冒伪劣、冒名顶替行为的盛行。

主持人:11年前的偷梁换柱导致11年后命运的截然不同。信任,说起来特别容易做起来特别难!信任度、信用社会这些词被提了很多年了,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里面,仍然看到不让我们信任的事和让我们觉得没有信用的人。建立起来一个相应的信用机制,让社会彼此监督,使得彼此之间在合作的时候有一个衡量的准绳和尺度,任重而道远。如果真的到了哪一天,大家都自觉地把信任当做衡量自己的标准的时候,齐玉苓案可能才不会在以后的日子里再次发生。

[记者手记]

11年的生活错位

在接手齐玉苓这期节目时,我从网上和其他渠道已经对这个案件有了深入的了解,也知道全国多家媒体多次报道过。心想两年过去了,这个案件对齐玉苓和陈晓琪的生活都产生了影响。齐玉苓生活得怎么样了,她能接受我们的采访吗?陈晓琪呢,她的生活又有多少改变。带着疑问和顾虑我开始和本案的当事人齐玉苓联系。

事情果然进行得并不顺利,由于过去了两年,曾经采访过齐玉苓的媒体同行都没有了她的联系方式。我只好从案件线索人手,从她工作的鲁南铁合金总厂开始,费了一番周折,终于找到了齐玉苓。一开始,她拒绝了访问,她不想因为这个伤心的案件再一次打乱自己平静的生活。毕竟9.8万元的经济赔偿,改变不了齐玉苓一生的命运,并且连后代也受到了影响。本案的另一方陈晓琪,从案件审理时就让其父代为处理一切事物,从没有露过面。结果当然可想而知。

本案虽是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但在判案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引用了《宪法》条文,以《宪法》的名义保护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解决了《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使高高在上的《宪法》进入了现实生活。案件当事人的是与非已经在法律上有了定论,我们所关心的是案件产生的深远意义和影响。两年过去了,我们做这期节目,是希望通过与案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观众的现场交流互动,来探讨案件判决后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社会诚信方面所产生的积极的意义,以及对加强政府监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积极的社会意义。在和齐玉苓的交谈中,我也向她表达了我们做这期节目的意图,希望她能够配合我们的工作。经过再三考虑,最终齐玉苓还是答应了我的邀请。在节目录制过程中,齐玉苓平和、积极的生活态度让所有关心她的人都感到欣慰。

同时,我也被齐玉苓父女的通情达理所感动。在邀请他们来参加节目的时候,我跟齐玉苓说回去的车票由我们买。从合肥到邹城没有直达的火车,需要凌晨两点钟在兖州再倒一次车。

由于合肥到兖州只有一趟过路车,所以车票不是很好买,结果不要说卧铺票了,连坐票都没有买到,只买到两张站票。当我把车票递给齐玉苓的父亲,正在想怎么跟他们解释的时候,齐老伯接过车票说:“有票就行,这两天让你跟着跑来跑去的受了不少累,明天中午你要是忙就不要送我们,我们自己走就可以了。”当时听了齐老伯的话真不知该说什么好。

节目录完了,齐玉苓从公众的视野中平静地消逝。祝愿她生活得平静。更希望冒名顶替、仿造身份和资格这种不道德、违法的行为越来越少。

周年特辑“热点案例再关注"

疑罪从无

记者:虞国芳

冈为涉嫌杀人被判了死刑,他不服,5次提出上诉.做了5次判决,经历了5年的时问,最终的结果是什么?我们来看一下当时的案件情况。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曹鹏博士

当事人:刘明河王利芬

案发地:安徽省芜湖市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回放]

一朝认罪被判死刑,上诉五年终获无罪!

1996年6月17日,安徽省芜湖机电学院内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该校食堂承包人陶子玉被人掐死后又被抛讲了学校的池塘罩,直至6月19日尸体才被人发现。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很快介入调查,并立即将目标锁定在该校副教授、基建处副处长刘明河的身上,原因是刘明河与死者生前关系比较密切。

刘明河:说实在话,她是我惟一的红颜知己,怀疑我不就是因为我俩关系好吗?我俩有这个关系,那肯定是情杀。

在收审期间,刘明河承认了自己杀人犯罪的事实,并交代了作案经过。

然而在法院审理期间,刘明河又推翻了自己以前的口供,但是并未得到法院的采纳,1996年12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刘明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此,刘明河表示不服,以侦查期间的口供系被迫违心认罪、本案没有其他证据为由提出了上诉。

刘明河:(1996年)9月28日上午到9月30日招供之前,不让我睡觉,不让我打嗑唾,显然是刑讯逼供,我没有杀人,你又没有证据,口供不能算数。

刘明河的辩护人在法庭上为刘明河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认定刘明河杀人存在诸多疑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杀人时间颇有疑问,按法医鉴定,死者的死亡时间为最后一次进食的一个半小时以上,即当日晚上10时之前,而晚上10时以前,刘明河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二是杀人地点难以置信,一审认定杀人的地点在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宿舍楼正对面,而10点以前这里人来人往,争吵、杀人、撕打不可能不被听到。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太过草率。

[刘明河的辩护律师]王亚林:通过我们审查他(刘明河)的供述,以及他故意杀人过程的有关情况,我感到非常惊奇,你要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杀了人,那么就只能推定无罪。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明河的上诉,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在随后的几年里,案情几经反复,经历了上诉、审理、再上诉、再审理等几个程序的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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