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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对话当事人(1)

16.钱款失窃成被告

记者:戴本祠

这是一个说起来心酸的故事,两个老朋友,十多年来相知相助,但一次丢钱事件的偶然发生,最终使得他们反目成仇。一位朋友说,你就是偷我钱的贼;另一位更恼羞成怒:你诽谤我,咱们法庭上见。

点评嘉宾:安徽大学法学院王源扩教授

当事人:吕志学、陈传峰(安徽省淮南矿物局新庄煤矿职工)证人:张如意、徐德亮(安徽省淮南矿物局新庄煤矿职工)案发地:安徽省淮南市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回放]

5000元工资款不翼而飞。

本期故事里的两位主人公陈传峰和吕志学都是淮南矿物局新庄煤矿职工。在纠纷发生以前,两个人是十几年的老朋友。

究竟是什么事让两个人反目成仇,直到今天的对簿公堂呢?

事情是这样的:

那天,陈传峰把没发完的工资钱带回了家。当时和吕志学有借贷关系的钱嫂到了陈家,目的是还给吕志学1000块的利息钱。于是,陈打电话通知吕志学到他家来拿这个利息钱。然后,钱嫂当着陈的面,把1000块钱交给了他。钱嫂离开后,陈传峰的爱人和孩子就在对面的房子里休息了。晚上10点钟左右,陈传峰和吕志学闲谈的时候,吕提出来一件事,说他们单位有个工人叫张平山,前段时间,吕回老家的时候,从张平山那借了100块钱。所以,吕就让陈从带旧的工资里面把100块钱扣给他以用来还借张平山的钱。据陈传峰描述,当时他从上衣口袋内一沓工资款里抽出一张100元给了吕志学,就随手把上衣放在床上出去方便了一下,大概有七八分钟……

第二天早上陈传峰起来上班,在拿衣服的时候,他下意识地摸了摸口袋,却发现口袋里面钱没有了,而另一只口袋里面的工资表还在。这个时候,他的爱人和孩子还在对面的屋子里锁着门休息,他敲开爱人的门后,告诉她钱少了,并认定他的朋友吕志学拿了他的钱。

[当事人访谈]

你说我偷钱,我告你诽谤。

陈传峰:在打这个官司之前,我们是十几年的老朋友了。打官司的理由是因为盗窃问题,因为我的钱款被盗,他是本案惟一的犯罪嫌疑人。我怀疑他拿了我的钱。

吕志学:我根本没拿他钱,所以我告陈传峰侵犯我名誉权。

陈传峰:这钱不是个小数目,我不仅问了家属,而且把我家里面上上下下都翻遍了。门窗也都是好的,他人盗窃和被家人偷盗的可能,我全部排除了。此后我才打电话问吕志学。然后我又赶到矿里,因为我要上班,工人还等着我发工资。我跟我的领导汇报了昨晚丢钱的事,一卷子钱全部是100一张的,20多个工人工资没有发。领导叫我赶快到公安机关去报案,但我还是想找吕志学私下解决。

吕志学:陈传峰打了电话给我,他还上矿里,到毕家岗我的办公室内讲:“你拿我钱了。”我讲你怎么血口喷人,怎么那么不讲道理。

陈传峰:我把吕志学列为我此次钱款被盗的重大嫌疑人。我把我的工资表粗略地打了一下,丢失了4900块钱。出来过后,赶到退休支部,找了我的两个好朋友。这两个人都是我要好的小学同学,现在都在退休办工作。我把所有情况在退休支部都说了。当时退休办的徐主任讲了,你跟吕志学这么多年的关系,昨天晚上他又在你家,钱丢了后他应该到你家去看看你,这是最起码的朋友之情啊。

主持人:今天我们也请到了参与处理这件事情的两个中间人,现在来听听他们怎么说。

徐德亮(中间人):我们都认识,包括吕志学,包括张如意,我们都是在一块长大的。当然,我和陈传峰是小学同学,和吕志学是老门邻(邻居)。

张如意(中间人):我可以申明一下,志学原来和我关系是比较好的。第二天上午大概是八九点钟吧,志学就到我家去了。吕志学到时,我家属也在场。我说如果你拿了陈传峰的钱,你就给人家;如果没拿呢,你就讲没拿,这不是小事情,关系到名声的问题。我转述了陈传峰等人曾讲过的话:“吕志学1 1点不到退休支部来,我们就要报案了。”这事我和志学讲得很清楚,我说你自己一定要考虑好。

张如意:志学跟我讲:“我去,但我不能承认我拿钱了,我以别的借口。”我说到退休支部你自己随便讲,赞助他也好,怎么着也好。

张如意:在11点钟以前,吕志学讲那我们去吧。在我带吕志学到退休支部去的时候,我也转述了陈传峰等人之前说的这句话:“如果吕志学到退休支部去,就等于他拿了这个钱。”

结果在ll点钟之前,吕志学跟我去了支部。

吕志学:不是这样,纯粹是胡扯。哼!他当时只说我们到退休支部去看看。我不知道这1 l点过去了意味着什么。我也不知道这11点的界限。

徐德亮:张如意和吕志学到了支部后,我就打电话给陈传峰,叫陈传峰也来。因为昨天讲过,张如意说:“如果我将吕志学带来支部,就说明能够和平解决。”到过之后,当然吕志学没有说他拿了钱。但是吕志学同意赞助,并且这样对陈传峰说:“陈哥,我对不起你。”

徐德亮:陈传峰还说了:“不行,你拿我的给我,为什么叫赞助?”我说算了,不要追究什么名词了,只要把钱能够给你就行。而且陈传峰还说:“我丢了4900。”开始吕志学不同意说4900,后来陈讲:“我就是4900,我的工资表就是4900。”吕志学后又承认了:“好,4900就是4900吧,我答应给你4900。”这是上午发生的事情。到了下午,吕志学说:“我先给你1900,剩下3000块钱我打欠条给你。”

徐德亮:当时我就在现场。陈传峰也不冷静:“那不行,我工人等着发工资,你跟我打欠条,我怎么给人家发工资呢?你这个钱全部给我,并且我还打算报案呢。”这个时候吕志学同意了:“那好,我回家给你拿钱去。”张如意就说了:“拿到几点?…‘我5点半回来。”我们就等到5点半。等到5点半没来,这个时候陈传峰就报案了。

吕志学:到了支部,我说了这样的事情(指拿了陈传峰的钱),我是一分钱都不赞助;没这个事情,我可以全部赞助。

吕志学:我当时没有谈所谓的1900和3000,他们几个在一块合伙诬陷我。

吕志学:在陈师傅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传讯了我44个小时。结果没有证据表明我拿了他的钱。

结论是到我科里给我恢复名誉,我那时候是副科长。

吕志学:公安局调查结束之后,我就开始到法院起诉他。告的理由是他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陈传峰:这个情况是我意想不到的。如果那天我拿了他的1900块钱和3000块钱欠条的话,他还有今天吗?

主持人:您是怎么想到要告陈师傅侵犯您的名誉权?

吕志学:我告他名誉侵权,因为这个事情把我职位撤换掉了。我现在成了一名普通工人。大家都怀疑我,讲我。我在新庄煤矿永远抬不起头,所以我告他。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淮南律师蔡学良被告方:淮南律师吴飞)原告律师:“偷钱”到处散布,侵害名誉权。

被告律师:原告有嫌疑,何谈名誉损害。

原告律师:我国《民法通则》有很明确的规定,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作为陈传峰来说,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你的权利;但是,你不能到外面去传播。从实际情况和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吕志学名誉确实受到了损害,在精神上给吕志学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另外,他的副科长(职务)也在民主评议党员的时候,单位领导把他撤销了。从民事这一块来说,陈传峰的行为确实给吕志学的名誉方面造成了伤害。

被告律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先刑事、后民事。有关的刑事问题解决不了,民事问题也同样解决不了,你怎么能证明他的所作所为就一定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了呢?在这个案件当中,确实存在着相关的证据。这个证据是什么呢?就是刚才的证人也都谈到了,谈得很清楚了。只不过这个证据还没有被公安机关所掌握而已。而且这个行为是不是原告方吕志学所为,在这个问题没有弄清楚之前,我认为,处理这个名誉权问题有点超前了。

原告律师:如果按照对方律师的观点,就是先刑事,后民事,现在这个案子已经三年多了,刑事案件没有侦破。没有侦破,如果按照对方律师的观点,就是说陈传峰可以继续地散布、传播。我们分析一下,如果说这个案子十年破不了,是不是陈传峰就能在外面散布、传播十年呢?

被告律师:只有说你是在故意侮辱诽谤的时候,承担责任。在本案当中,没有这种情况。难道说是陈传峰有意对原告方进行侮辱、诽谤吗?还不能简单地做出这么一种判断。解决本案的实质问题是,这个钱你拿了还是没拿。

[专家点评]

使别人社会评价降低,就是侵犯名誉权。

王源扩:如果因为其他人的行为使我应当得到的社会评价降低了,那就意味着我的名誉受到了损害。而保护这种名誉不受到这种损害的权利,就叫名誉权。

王源扩:陈师傅怀疑吕师傅拿了他的钱,陈师傅找了一些朋友希望私了,那么将此事告诉了那帮朋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人际传播、口口相传,这如何来约束呢?这个约束法律是禁止的。我们讲侵犯名誉权,最主要的行为有两种:一种叫捏造虚假事实,第二个叫散布虚假事实。捏造和散布,只要有一项,就是侵害。

王源扩:刚才两位律师在阐述观点的时候,曾经提到过一个法学的理论叫先刑事,后民事。如果一个案件的解决要取决于另一个案件的解决的话,那么我们这个案件可以先放一放。但并不总是说先刑事,后民事。

王源扩:我认为不适合先刑事,后民事。因为这个刑事,现在至少是公安机关第一次传讯的结果证明,他没有把这个案件侦查的材料转交检察院,然后提起公诉。没有这样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证明一个人有罪之前,他都是无罪的。虽然你个人说,我内心中确信他拿了我的钱。但是你不能在法律上证明他拿了,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你这样讲就是不负责任的。因此说,像这样的难以侦察的案件,一时难以侦结,那是不是这个民事案件就永远不解决呢?我们对这样人的名誉是不是就不保护了呢?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本案当中很有意思的一个要点,就是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但是刑事和民事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如果说定吕师傅偷窃的话,这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到任何人不能够提出合理怀疑的程度。就是证据确实有效的原则。而民事侵权呢,我们使用的是优势证据规则。就是说陈师傅和吕师傅的话谁讲得更可信,我们就听谁的。

[案件结果]

陈师傅败诉。侵犯名誉权成立。

[尾声]

维权一定要适度

主持人:案件中的陈先生怀疑别人偷钱后,就将其告诉了最亲密的朋友,希望他们来帮助解决,看上去是一个非常“合理”的选择,但他却侵权了。因此当我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因为稍稍地过度,可能就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使得自己被推上被告席。

[记者手记]

当事人走进《周末断案》现场

“钱款失窃成被告”是《周末断案》栏目首次尝试将双方当事人请到演播现场,进行现场辩论的一种表现形式。不管是什么艺术门类,刻画和表现人物一直是永恒的主题。在创办《周末断案》栏目时,我们始终在思考:现在的法制栏目众多,如何做才能更有效地为观众所接受?

在我们所接触的案例中,事件当事人始终是最值得我们去关注的。有了他们,才有了形形色色的案件,才有了人物命运的转折和变化,才有了我们对自身的反省。法制栏目传递法律知识是它的一个属性。但是,如果我们能通过对案件中当事人的表现,揭示出导致某一个案件发生的原因所在、问题所在,并能刻画出一个人的性格特征,那么它比简单地去说清一个法理要厚重得多、深入得多。为此,请案件的当事人到现场,通过对人物的表现来传递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成为《周末断案》栏目一种新的追求和探索。

“钱款失窃成被告”这期节目的制作,不仅让《周末断案》栏目找到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而且由当事双方面对面对话所表现出的问题,也给了我们不少触动和思考。过去人们面对调解不了的纠纷,习惯于对簿公堂。这个案件所表现出的冲突,让我们看到:法律在解决人们所面临的问题时,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因此任何事情,我们都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同时,一旦出了问题,还要注意有理、有利、有节,合法地去维护自身的权利,否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让自己卷入无休止的纠纷中。

17.赠房归谁?

记者:刘晓蔚

在北京有一位赵先生,为了表示自己对于爱情和将来婚姻的忠心,决定把自己仅有的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赠给女友,并且为此办理了公证。没想到,历经4年的时间,赵先生不但没能结成婚,反而被对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成了被告。

点评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教授当事人:赵守增

案发地:北京

主持人:况皓

[案情回放]

结婚不成,反成被告。

1996年,赵守增通过北京一家婚介所,认识了跟自己年龄相仿的在民政部门工作的王玉清。随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了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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