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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对话当事人(2)

1997年底,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赵守增将自己在宣武区的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王玉清,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在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表明:这套位于宣武区的两居室的房屋是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两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的赵守增认为,这次婚事总该有门了。然而事情并不像赵先生所想的那样。在他们共同生活期间,赵守增多次向王]清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王女士不是拿假结婚证骗他,就是以各种借口搪塞。受骗后的赵守增觉得,王玉清并没有诚意跟自己一起生活,便与她分了手。

没想到的是,2003年10月,王玉清突然一纸诉状将赵守增推上法庭。理由是王玉清认为,那套房子是赵守增自愿赠给她的,可赵守增至今也未向她交付房子和办理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赵守增必须履行自己的诺言,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观众参与]

协议是否有效?谁该拥有这套房产?

观众1: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赵先生把这个房子赠送给王女士,肯定之前有所约定,或者口头约定。但是他们有一个馈赠协议,还进行了公证,公证就具有法律效力。在目前我们国家法制健全的情况下,我认为既然公证了,尽管它不符合情理,但应该依法办事,还应该判给王女士。

观众2:从生活当中,从情感上面来讲,王女士这样做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应该的。因为他们两人并没有结婚;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已经公证过的,就必须按照这个程序来履行,这方面赵先生肯定是有点吃亏的。

观众3:我觉得王女士这像一种诈骗行为。赵先生把房子给她,是想让她跟自己结婚。结果她把房子诈骗到手就不结婚了。我觉得她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才对。

观众4:我觉得这个房子不应该判给王女士。从他的公证协议上面好像有这么一条: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房子才能给王女士享受。既然你们没有结婚,这个关系就不存在,那么这是不可能的。而且法律也建立在一定事实基础上。

[当事人访谈]

主持人:为什么经历了4年的时间,你和王女士都没能成婚?是什么原因使你们没能最终走到一起?

赵守增:诚意,关键就是诚意。从现在来看,以前她纯粹是一种欺骗,她目的不纯。我们认识才一个多月,她就要求让我住他们家去。我当时提出来了,我不能去,必须有手续。因为我都五十的人了,必须有正式的合法手续我才能去。她说年轻人现在都这样。我认为年轻人是年轻人,咱们岁数大的应该有自己的习惯,咱不能够没有正式的手续就去非法同居。

主持人:在以后又有哪些事情让您觉得她没有诚意?

赵守增:1997年1月份,她同意结婚,我们单位开了一封信交给她了。她说我是民政干部,你不用去,我来办。因为她第二次婚姻刚离,说怕别人知道了影响不好。我说可以。她给我拿了一个结婚证,我搬过去了。我1月7号就搬过去了,搬去以后没过几天,我发现结婚证上写着“没有钢印无效”。我当时就向她提出来了。她说我们工作忙,有时就忘盖这个钢印了。

主持人:您当时相信这个说法吗?

赵守增:我当时相信了。1997年6月份,她又拿回个结婚证。我仔细看了,结婚证的编号是001号。我说难道这结婚登记处半年之内,咱们是头一份吗?我两次发现是假的,就说不行我就搬回去了,咱不能这么住。她说要想办真的不难,因为我不知你有诚意没有。她说,你把你的房子公证给我,咱们就办一个正式的结婚登记证。我说可以。

主持人:当时您就答应了?

赵守增:我说可以。12月份我的单位又出具一张证明,她给我拿回来了结婚证。

主持人:就是说三次结婚证都是她拿回来的?不是你们两位一块去登记的?

赵守增:因为她是民政干部,怕影响不好,她不想让我去。我就相信她了。她把结婚证拿回来给我看,上面写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结婚登记处,又有钢印,又有红印。

主持人:这是第三次?

赵守增:对。第三次拿回来以后,她找到她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的朋友来到我们家做的公证。

主持人:婚前财产的赠与公证都是她提出来的?

赵守增:她提出来的。当时我的想法就是,既然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我五十,当时她也四十八岁了,我身体也不是特别的好,我认为这房子归在谁的名下都无所谓。只要两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这样就能把生活过好了,财产是身外之物。

主持人:您是这么想,但她不是这么想。

赵守增:咱不理解人家是怎么想的,我把这房子公证给她是有附加条件的。当时有结婚证,所以在协议书上,并没有写在婚后执行的问题,只写了在婚后这个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置。

主持人:那后来您是什么时候发现这个第三次结婚实际上也没成立呢?

赵守增:2000年8月份,我们在处理问题上有些分歧,两人吵起来了。吵架时,她说出这么一句话来:你就死心吧,所有的结婚证全是假的。她一说全是假的,我毅然决然地离开了她。后来我跟她索要过房产的公证书,她说没有。

主持人:所有的凭据都不在您手上?结婚证、公证书都在她那?

赵守增:对,对。一起过日子的话,不可能你拿一份我拿一份这样分开来,我也没这意识。如果想到这后果了,那就跟她谈不到一起去了。

主持人:那后来王女士把您告上法庭,您觉得这房子该给她吗?

赵守增:不该。我们这有约定的,结婚我把房子给你,你不结婚我给不着你。她在起诉书上开头第一句话就说跟我是朋友关系。我说朋友关系根本就给不着你这房子。那么多朋友呢,哪个愿意给你房,朋友之间的关系我给不着你房。而且在我的协议书上也写得清楚,婚前、婚后怎么样,那是有约定的,并不是白送给她。而且关于合同,首先她违反了合同,她没有跟我去履行,不是我不要求跟她结婚,而是她不想跟我结婚。所以我这房子不能给她。

主持人:现在您觉得这件事情对您来说有没有什么经验可以汲取的呢?

赵守增:遇见事情首先要从容,要想后果,不要把每个人都当成是好人。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社会这么复杂,形形色色的人都有。所以要遇见一些事,先想为什么。有些话对自己有没有利要分析一下。现在用花言巧语骗人的也有。如果自己处理不当,吃亏的是自己。做事情、办什么还得要相信法。

[专家点评]

赠与协议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

刘俊海:这个婚前财产赠与的协议,应该算是成立了,但是还没有生效。因为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在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但是有一条,凡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交付之前也不能反悔。但是即便是已经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在它成立以后不一定生效。因为《合同法》上有一个规定,就是当事人对于他们订立的合同可以附加条件,只有当条件成熟的时候,合同才开始生效;如果条件没有成熟的话,那就不生效。赵先生跟王女士订立的婚前财产赠与的协议,是已经成立了,而且公证了,但是还没有生效。既然没有生效,赵先生当然可以不交付房产了。

[案件结果]

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份协议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刘老师,我们也注意到在赵先生和王女士签的这份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去说结婚登记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但为什么法院到最后还是认定这是附条件的赠与?

刘俊海:法官在判决案件的时候,既要正确地适用法律,也要忠实地解释合同的条款来推量、考究当事人的内心真意。虽然这一合同本身没有明确地说,这个赠与合同生效以结婚为条件这么些原话,但是字里行间通过整个合同内容,还有整个社会上的结婚当中的这种赠与的惯例,法官做出了这种附条件的合同推断是有道理的。比如说这里面反复出现:婚前的赵先生所有的财产赠与王女士,婚后也是王女士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前、婚后意味着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那就是婚姻法律关系。而婚姻法律关系就成为他们订立合同时的一个重大的法律背景。也正是基于这种结婚的目的,赵先生才把他的财产赠与王女士。

主持人:您刚才讲的同样是赠与。没公证过的我和你反悔;公证过的我就不能反悔了。是不是说只要公证了,接受赠与的那一方就可以主动地打官司,向赠与人把标的物要回来?

刘俊海:如果合同双方,赠与方、受赠方没有约定合同生效所附的条件,原则上成立了,而且公证了,也生效了,那么赠与人必须兑现自己的合同。如果你根本没有附加条件,明确跟人家说:我将我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赠送给主持人。我们双方在订立协议之后,马上就找合肥市的公证处给我们俩公证,那么我必须将我的电脑赠送给你。否则,你可以告我,我必定败诉。因为我没有任何不履行的法律上的理由。如果不公证的话,我当着现场的观众说:我将我的笔记本电脑赠送给主持人。但是没有办理公证,最后我想可能自己现在还需要,所以我就反悔了。我说对不起。你说不是对不起的问题,这是要兑现协议、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你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履行合同,我有权抗辩,法院也会支持我的请求。

主持人:我们在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在里面附加一些条件,这种做法是不是值得借鉴或者说是提倡呢?

刘俊海:赵先生的这个案例,给广大的未婚者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那就是要以非常明确而不是模棱两可的语言规定这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双方能够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将结婚作为锁定合同效力的一把安全锁。这样,双方将财产约定放到明处,而且放到婚前有利于双方各自做出自己婚姻的判断。

主持人:在生活当中,有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骗子,他们往往会用各种手段去骗取钱财。现在骗子的手段是越来越高明,他们会用一些合法的手段去达到他们骗财的目的。赵先生这个案子也在提示大家,我们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是赠与协议的法律手续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再谨慎,而且最好还能把条件约定得明确充分一些。这样我们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从而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诉讼。

[记者手记]

婚前财产公证——情与钱的撞击

在做这期节目前,我在网上看到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这些离婚案中大多数涉及财产纠纷。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果能做一期这种内容的节目不是很好吗?于是,这例北京首起因婚前财产公证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一出现就引起了我的注意。

几经周折,我终于联系上本案的当事人赵守增。在他的家里,我们聊了很长时间。他给我的第一印象是一个老实、本分的老人,话不是很多。但是一说起这件事情,他的表情就很激动。

在和赵守增的交谈中,我感觉到他为人处事很小心、谨慎,而且对人总是抱有一种戒备的心理。

虽然最终是赵守增赢得了这场官司,但这件事情带给他的伤害将是无法磨灭的。

我想做这期节目不仅让观众了解到赵守增的遭遇,更重要的是让大家能够真正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有人说,既是夫妻,何必分得那么清楚?也有人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但是,在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离婚率呈现增高趋势,人们不能保证自己的婚姻不出问题,夫妻一定能够白头偕老。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为今后冷静地处理家庭财产的归属问题撑起一把“保护伞”。

18. 谁为“网络性骚扰”负责?

记者:刘志道

网络的诞生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快捷,但是与网络有关的伤害案件也随之产生。在河南,一位名叫王晶的女士,她的一些私人信息被人恶意地刊登在网上,从而引发了河南省首例有关“网络性骚扰”的官司。

点评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教授当事人:王晶

案发地:河南省郑州市

主持人:况皓

[案情回放]

网上遭遇“性骚扰”,不告“发布人”告网站。

2003年3月31日晚,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的王晶女士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电话。该男子声称要和她“交朋友”,并询问她“晚上可否卖身”,此后,这类电话响个不停。

接了几个电话后,王晶终于明白,有人把她家里的电话恶意地刊登在网页上了。进一步询问王晶得知刊登这条信息的网站是商都信息港。王晶立即点击该网站,果然在该网站的跳蚤市场一栏中,发现了这些信息,标题非常明显,写明是出售身体,并且标明了价格。

王女士说,31日上午,她通过报社记者和律师要求商都信息港删除这些信息,但随后仍然有人反映这些淫秽信息在网上并没有被删除。无奈之下,王女士决定向郑州市公安局报案。2003年4月1日上午,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商都信息港网站删除了上述几条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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