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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对话当事人(13)

观众3:我觉得学校、喻老师和张建设饭店老板三方面都有责任。喻老师可能是主要受益人,那么喻老师应该负主要责任;而这个饭店老板应该是次要责任;学校方面,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提供一定的补偿。

观众4: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学校在这件事上也是旁观者,和我们一样是旁观者。

观众5:我认为喻老师在这件事情上不应该承担责任。他本身年纪就大,且吴老师是主动提出一道去上厕所的,我认为从道义上他可以给一定的补偿,但从法律责任上,我不认为他应该承担责任。

[专家点评]

饭店老板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喻老师无过错,承担补偿费用;学校不承担责任。

主持人:本案中吴书建的死谁该承担责任?

叶林:《民法通则》规定:人都有生命健康的权利。所以你要开饭店的话,你必须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如果你的饭店本身没有设置安全设施,你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张先生开的这个饭店,由于安全设施没有完善导致事故,他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比如说承担20%,30%或者是40%都可以。

主持人:喻老师在这个案子当中有过错吗?要为此承担责任吗?

叶林:我觉得从证据本身的角度看,法律只能这么认定,那就是吴老师已经去世了,他没有办法做一个证人。我们认定喻老师自己承认的这个事实是真的。那么也就是说他没有罪,是吴老师主动陪他去上厕所的,法院会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喻老师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至多是一个补偿性的问题。

主持人:你说喻老师在这起案件当中没有过错,但是原告一方提出,喻老师实际上有一个呼救不及时或者救助不及时问题的存在?

叶林:站在局外的第三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官,他要看的是证据。比如说你说什么叫及时,什么叫不及时?原告如果主张你呼救不及时,就需要提出证据。原告提不出这个证据,就证明原告所说的这样一个呼救不及时是不成立的,这样法院就不会支持吴老师父亲所提出的这样一种主张了。

主持人:在这个案子当中,吴卓峰把学校告上了法庭。学校在这起事件当中要不要承担责任?

叶林:学校本身并没有责任。同时来就餐的其他人,也没有责任。因为这个聚会是一个很私人的聚会,它是一个学生的家长请任课的老师、学校的负责人到这来吃饭。这顿饭可能有自己的动机,但是这种动机是无可指责的。它纯粹是工作之外的一个聚会,不是工作时间,不是工作地点,不是为了执行工作的职务,发生的这样一个不幸的事件,我们就不能把它定为工伤,学校当然不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吴书建在陪同喻天明外出方便时不慎落水身亡,主要责任应由其自负;被告张建设虽然免费宴请他人,但其厕所没有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安装照明灯具,没有告知客人,故其承担300,(即12699元)的民事责任;被告喻天明是受益人,承担100,(即4233元)的民事责任;被告三和中学与吴书建死亡无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今天这个事情看起来是个偶然事件,其实其中还是存在了很多必然。假设大家当时没有喝那么些酒,假设饭店的厕所也不是那样的状况,假设吴书建老师掉到水沟以后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可能今天我们也不会看到老人这么伤心,他也就没有必要把大家都推上被告席。

[记者手记]

好心人遇上官司

最初翻阅这个案件,感觉就像看一个故事,处处都是戏剧情节。有些人说,真冤呀,上厕所还会出人命,被陪同上厕所的人需赔偿(大多数人不了解赔偿和补偿的区别),请客吃饭的东道主更是案件的主要责任人,是不是好人难做?

我到当地学校找到即将退休的喻老师,还没等他开口,同办公室的其他老师纷纷替喻老师抱不平,说不就是一起去方便,怎么就要他赔几千元钱?喻老师有五个相继上大学的子女,家里指望的是他那惟一的工资,还有种田的微薄收入,一下子让赔几千元,叫他们家喝西北风呀?

众老师的情绪充满正义。我竟然一时语塞,只是解释说在法律上赔偿和补偿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还没等我说完,大家就说什么赔偿补偿,不都是一样出钱吗?这时喻老师过来了,他愿意接受我的采访。,

喻老师至今也想不通作为受益人,需要承担部分补偿民事责任,虽然他很快就执行了法院判决。到了演播室,法学专家做了细致解释,他没有过错责任,只不过需要分担补偿费用,他还是直摇头。这是做法律节目常遇到的结局,尽管当事人很快执行判决,但法律条文难以打动他,维系他们精神世界的是代代相传的公平原则。

采访同村的饭店老板时,他的妻子极力反对,说我们已经赔了1万多元r,已经够倒霉了。

张老板了解我们来意后,支走了妻子,他愿意重提往事。他说在城里人看来,农村许多厕所都是不符合规范的,事发前上午他的确找人看过厕所,准备翻修,哪料到晚上就出了人命。

这件不幸的事故发生后,张老板重新装修了饭店。我径直走到新建的厕所,这下好了,绝对是个安全的地方。他说自己是有些责任的,但不愿被别人告上法院,他觉得这直接影响到街坊邻居对人品的评价。我猜想,这大概也是他妻子拒绝我们采访的原因吧!

真是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我到原告家,却扑了个空。为了舒缓老伴长期痛苦的心情,他们夫妻俩经常往返于苏皖做些买卖。他的侄女告诉我们,他从亲戚家过继了一个儿子。我想农村老人对儿子的渴望,或许并不指望他们养老,但一定需要有人送终。在演播室他抽噎着说,老年丧子!反复说了几遍,我差点哭了出来。

做完节目,不再觉得此中情节跌宕,只是感叹人生无常。

28. 课间玩耍弄瞎眼

记者:戴本祠

孩子们在一起玩耍,常常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的事,但有时候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舒城县10岁的小学生毕明明,在学校玩耍的时候,一个意外的伤害,使他永远丧失了一只明亮的眼睛。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

安徽教育学院李群副教授

当事人:安徽省舒城县苍墩村毕明明及其母亲

案发地点:舒城县苍墩小学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一针扎瞎一只眼。

家住舒城县苍墩村的毕明明,是舒城县苍墩小学四年级学生。每次放学回家,毕明明做的第一一件事就是要清洗自己的眼睛。每当毕明明的妈妈帮孩子做这件事时,都会不由自主地流下泪来;年迈的奶奶望着孙子那只无法复明的眼睛,也常为孙子的将来伤心落泪。

今年10岁的毕明明有着幸福的童年生活,聪明伶俐的他从小就受到父母、爷爷、奶奶的宠爱一为了让孩子早一点识字,父母在他5岁的时候将他从乡下送到城里的幼儿园接受教育。

当毕明明满6周岁时,他的妈妈便把他送到了桃溪苍墩小学学前班读书。然而让毕明明父母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毕明明在学前班读书时,一次课间休息竞使6岁的他失去了一只明亮的眼睛,这个校园内的轧井成了当年那次不幸事件的见证。当时,明明和最亲密的伙伴李平在轧井前玩耍,李平拿了个针管子用力向外挤水,意外发生了,没想到针头扎向了明明……扎伤毕明明的针管是李平在废旧的垃圾厂捡到的。由于针头染有病毒和细菌,当家人将毕明明送到医院治疗时,那只受伤的右眼已经化脓感染,无法继续保留。为了使左眼不受影响,医生不得不对毕明明的右眼球做摘除手术。现在毕明明的右眼安装的是假眼球。自从右Ⅱ艮球摘除以后,毕明明的右眼一直有炎症,每天都有大量的分泌物。分泌物多使毕明明养成了爱揉眼睛的习惯,这也让他在学习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自从这件事发生以后,原本天真活泼的毕明明变得内向且孤僻,经常动不动就发脾气。误伤毕明明的李平也因此变得胆怯而沉默了起来,在与李平交谈时,我们始终能感受到他心里有一块抹不去的阴影。

毕明明和李平家相距不足10米,从小两个孩子经常在一起玩。自从事故发生以后,毕明明说他和李平再也没有一起玩耍过。

[当事人访谈]

孩子受伤,学校有责任。

毕明明:我的眼睛就在这儿伤的(指着轧井旁),当时我在喝水,他用针管子一挤,针头一下子挤到我眼睛上了。

李平:我拿那个针管子挤水,针管子堵住了,水挤不出来。一使劲,挤到他(毕明明)眼睛上去了。

毕明明:我到现在还不能原谅李平。

李平:我今年11岁了,事情过去了4年,想起那件事,我还感觉可怕!

毕明明:我现在从不玩针管了,如果再看到别的小朋友玩针管的时候,我也叫他们不要玩。

毕妈妈(毕明明母亲):天天看到他眼睛生那么多眼屎,好难受啊!只有他一个孩子啊,没了一只眼睛,将来生活都会有很大困难。找对象都难,谁家会把一个女孩子嫁给残废人呢?他现在的成绩已经大幅度下降。

毕妈妈:我们没告李平一家,我们只告学校。孩子在学校出的事,我们只能找学校。后来是学校把李平家告上了法庭。

毕妈妈:我认为学校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我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若在家,肯定两家家长要负责任。在下课的时候,学前班的孩子应该有老师带着玩。学生都交了学费,哪有喝轧井水的,水都没有,喝得拉肚子怎么办?是他们学校没有管理好。

[观众参与]

眼睛扎伤,各方担责。

观众1:我认为学校还是承担70~A,的责任,李平的父母没有责任。李平毕竟也是孩子,学校就应该教育好。

观众2(小学生):李平之所以会把这个针管里面的针刺到毕明明的眼睛,完全是个意外。李平不是故意的,他是失手扎了过去。

观众3:我认为学校应该承担30%的责任,因为学校和老师对学生肩负着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毕明明这个事情发生的时候,我了解到,毕明明也介绍了,老师没有告诫他,没有告知他不应该玩什么东西。所以我讲学校还是应该承担30%,的责任。余下的责任,我认为是李平的父母。因为李平和毕明明发生这个事情的时候,应该都是7岁。7岁的小孩对于自己行为后果没有预知能力,所以我认为这个行为后果的责任,必须由对方的监护人来承担。

观众4(小学生):我认为李平的父母要负’70%,的责任。因为没有哪所学校老师规定,下课时要教管学生不要玩这个、不要玩那个。而李平在不知道危险性后果的情况下,就用这支针管来挤水。所以说我觉得李平的父母应该负多点责任。

[专家点评]

李平家长承担主要责任;孩子的安全教育应从小抓起。

范愉:原则上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监护职责,因为监护职责是作为父母的一种法定职责,它不可能随便转移给其他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的责任相应就减轻了。首先要注意到,要根据孩子的年龄来决定学校的责任。比如我们本案说到的是学前班。

作为一个学龄前儿童,在你学校学前班上学,老师的管理责任是很重的。比如说要对他们进行危险品的教育,危险游戏的防范,在适当的程度上确实要比一般的小学生、中学生严格得多。比如李平,他拿着针管在学校出现,老师也没有发现,没有及时发现,这就说明学校管理上确实有一定的漏洞。另外就是老师对孩子的看管是不是周到?

比如说平常他们的玩耍,限度在哪?此外孩子一旦出了事故,他是否及时履行了救助的义务?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处理问题,这个事件的直接加害人还是另外一个学生,也就是李平造成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分清责任的轻重。如果是学校,他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是管理责任,是间接的责任。而这个加害人,就是李平,他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对他自己的行为,他应该承担责任。至于李平的家长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是赔偿责任。因为行为人是李平自己,但是他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所以他的行为导致了赔偿责任,后果是由他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来承担的。另外,按照教育部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说李平他们家经济比较困难,完全要让他承担责任,他也可能赔付不起,对毕明明的救助肯定不利。那么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学校完全没有责任,也可以根据协商要求学校承担一种补偿性的义务。

范愉:学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不能一味地让学校承担过重的责任。因为我们无限制加重学校的责任,有时候是不合理的,使得学校有时候畏首畏尾,不敢让学生去参加一些体育活动、户外活动、社会实践,等等,这对孩子的发展本身是不利的。所以从我们社会的整个发展而言,不能过多地加重学校的责任,应该合理地承担责任。对儿童、未成年人的这种风险,所有的人都有承担的义务,比如说家长。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将来我们社会能够逐步实现对儿童的社会保障、社会保

险,从他出生起学校、国家都应该承担一定的保障义务。在现在没有这个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儿童的家长和学校参加一些人身伤害保险,如学生的一些伤害险。

这样,在出事故以后,我们可以使孩子的伤害能得到及时的救助,这样也不至于过多地加重学校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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