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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现场交锋(9)

王源扩: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首先你这个赠与要主体合格,就是你头脑要清楚。家里的小孩子把电视机赠给别人了,这当然无效了,因为小孩子没这个判断能力,是吧?从片子中的情况来看,这个妻子对丈夫的重大投资行为基本上是不管不问的。说明什么呢?在他们日常的家庭生活相互的约定俗成当中,妻子是默认其丈夫的行为效力的,也就是说很可能这个家庭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从主体上来讲他是合格的。另外就是意思表示真实。我是不是真的赠给她?这是法律行为的第二个要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这到底是不是真的赠与,还是说我拿这个来搪塞他的妻子,这个法院要进一步调查、搞清楚。如果是真心赠给她了,这个就构成了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个条件就是要合法。我们现在法律没有规定,说你不能把钱分给别人。从道德上来讲,不应该有这种关系,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没有这个要求。没有说我一方赠给第三者的赠款没有效。谈恋爱当中互相之间还有赠与行为,当然这个第三方她不属于谈恋爱。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但是就法律后果来讲,我们不能说,这样重大的行为你说它无效,马上就无效。仅仅因为这一个行为无效,那么这种重大行为可能会带来很长远的后果。所以我觉得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这个赠与应该是有效的。妻子没有权利去分,因为他不属于公共财产的范围。两个人只能分割家里现有的公共财产,如果妻子将来生活有困难,需要男方扶助,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跟这十几万块钱的投资已.经没有关系了。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财产分开使用,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丈夫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其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妻子要求瓜分第三者吴芳的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世界上有一些关系是永远都不能生分的,其中一种也是很重要的一种,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没有人结婚的目的是离婚。也没有人结婚的目的是将来出现财产的纠纷。

所以在平静的时候双方都是恩恩爱爱,但是一旦出现了离婚的问题,一旦出现了纠纷的问题,往日的恩爱就一下烟消云散了。如果再出现对簿公堂,那是一点恩情都没有了。所以我想今天的这个案例呢,可能在给我们的生活多多少少提一些建议,当然每一位家庭、每一位朋友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办。如果我们希望在家庭生活当中明确自己的权利,最好要有一个不伤和气的这种权利的划分和权利之间的这种交割。把这些问题提到前面,可能将来真的出现纠纷也不会弄到对簿公堂,或者是彻底撕破脸皮的程度。

43.毁约生子谁抚养?

记者:刘晓蔚

夫妻俩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当时妻子已怀孕近5个月。于是,两个人商定离婚后,不要这个孩子,到医院做流产的钱由丈夫支付;此后,丈夫再拿出25万元给妻子,现住的房屋归丈夫所有。事后,妻子发现丈夫向她隐瞒了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便违约把孩子生下来向丈夫追要抚养费。

点评嘉宾:安徽师范大学法律系程乃胜教授

主持人:孙艺茹

[案情再现]

许梅和李波是一对夫妻,由于婚后出现了感情危机,于是,两人决定协议离婚。,当时,妻子许梅已经有了将近5个月的身孕。考虑到离婚对一个即将出世的孩子今后的成长不利,因此,两人决定不要这个孩子,并签订了协议。李波承担许梅做流产的费用,并由李波拿出25万给许梅,除了房子以外,对于房子内的现有物品,只要许梅看得上尽管拿。

两个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许梅发现李波离婚前曾与别人合伙投资了一个新项目,仅此一项就有50多万元。许梅和姐姐在谈到这件事时,姐姐认为,李波向妹妹隐瞒了两人的共同财产。于是,在姐姐的建议下,许梅决定不按当初的协议,而把孩子生下来,并要求李波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在许梅将孩子生下来之后的两个月,许梅找到李波要求其作为孩子的法定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李波则坚持认为,许梅的做法违背了两人当初的协议,属于违约行为。他不会接受这个孩子,更不会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观众参与]

李波应不应该付这笔抚养费?

观众l:我认为不应该给抚养费,因为她的目的就是一次性要25万元,就想要更多的钱,所以我觉得不应该支持,在审判的时候法院不应该支持她的请求。

观众2:他们俩这个协议是不是经过法律生效的?如果经过法律生效,女方再把孩子生下来,我觉得男方没有义务给女方抚养费。

观众3:我觉得这个孩子的抚养费应该由男方承担,至少要承担50%以上,因为虽然夫妻之间的那种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但是这个孩子和父亲之间存在的亲子关系是没有办法解除的,我还是支持她,觉得至少应该向他讨回25万元,为什么呢?因为这个男的刚开始既然能将婚后财产的50万进行隐瞒,为什么我不能向他要25万呢?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上海律师吴文青 被告方——上海律师周知明)是否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原告律师:本案当中,被告应该承担25万元的抚养费用。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双方离婚以后,对共同婚生的子女仍然负有教育和抚养的义务。其中,孩子由一方抚养的,那么另一方就应该支付孩子抚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甚至是全部。现在孩子已经生下来了,这个孩子又是双方的婚生子女,就不能像刚才片中被告所讲的,我要还是不要这个孩子的问题,而是应该承担一个法定的义务问题。本案当中,虽然原告和被告他们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但是被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他们这样一种关系是无法消除的,在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

被告律师:我认为在解决家庭纠纷、包括社会纠纷的时候,应该贯穿这样一个原则:那就是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从法定。在具体到本案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去看一看,涉案的当事人双方是不是有过明确的约定。我觉得他们的约定非常明确,在离婚的时候他们的协议是这样写的:房子归被告,25万元原告拿去,孩子不要。他们对孩子要不要的问题,已经做了一-个非常明确意思的共同表示,这个表示当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胁迫和欺诈的成分在,所以应当得到遵守。现在原告首先违反了这个协议,擅自地把一个孩子生了下来,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抚养的问题,只能由原告自行承担,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认为原告是在被告不同意、不知情、甚至是欺骗的情况下把孩子生下来,这个责任只能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律师:一个胎儿要不要把他生下来,不能成为夫妻双方离婚协议指向的对象。这和平时我们所讲的计划生育是两码事,何况我们大家都知道:从医学上说怀孕五六个月的时候,去做人工流产是非常危险的。这并不是夫妻双方某一方能够决定的事情。现在原告既然已经生下了一个小孩,而这个小孩确实是被告的孩子,生下小孩这个行为或者说这个过程并不违法,那么她要求被告作为一个父亲承担抚养费用,应该是能够成立的。

被告律师:我觉得原告明知流产危险,仍然签订了这份协议,不是欲擒故纵吗?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他要求一次性给付,完全没有事实的根据和法律的道理。我们知道饭是一口一口吃的,小孩是一岁一岁长的,一个小孩不可能在一天之间、一个月里面花了25万元,所以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一次性给付,如果一定要给付,一定有这个责任,为什么不能每个月给呢?为什么不能每个季度给呢?这样的话我就没有实际付款的很大的压力,我也可以把某些钱拿去投资确保我的收益。所以,我们认为首先是没有这个责任,接下去即便有责任也不产生一次性给付。

原告律师:针对刚才被告律师的说法,我们为什么会提出要求被告承担25万元的抚育费呢?

基于这么两个理由,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里面明文规定,子女的抚育费可以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本案中,被告是一个做生意的,并且他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和一定的经济收入,他的负担能力是比较强的,那么既然你有能力、有条件,我就可以要求你一次性支付,这是与法律的规定相符的;第二,本案当中是被告隐瞒了有50万元投资这一事实,这50万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作为原告完全可以依法要求取得这中间的一半25万元,而今天的原告并没有另案起诉,主张要求分割一半25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把这一个情节、这一个事实作为今天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25万元抚育费的依据之一,这从情理上和法律上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综合这两个因素,所以原告认为,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25万元抚育费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被告律师:被告认为任何行为它都应该有一个前提或者有一个条件,当时原告为什么能拿走家里大部分的现金25万元整,就是考虑到没有孩子这个前提或者这个条件,如果当时我们就考虑到会有一个孩子,将来会产生抚养问题,也许对财产的分割状况就不是现在这样,原告就拿不到这么多的钱,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原告律师刚刚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注意到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也谈到,一方支付不应该超过这一方固定收入的30%,不超过这个标准,现在你提出25万元这个数额显然超过了被告的实际偿付能力,超过了30%,这个标准,所以不管从哪个方面来判断,原告的诉讼主张都是没有依据的。

[专家点评]

约定无效,应承担抚养费。

程乃胜:生命权、健康极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课题,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约定。既然李波是这个孩子的父亲,那么他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抚养费用。至于抚养费用到底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一方有固定收入的,这个抚养费用在一个子女的条件下,原则上不超过固定收入的30%,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不超过50%。也就是说李波的固定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以作为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用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逐月支付,可以是父母双方的约定,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的裁判。这个都没有问题,问题是在这个案子里面想要25万,是不是抚养费就能给25万?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间她应该增加一个诉讼请求,就是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针对这50万被隐瞒的共同财产。新《婚姻法》有一个规定,就是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设定债务的,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他可以少分或者是不分。如果我是法官,我就会给许梅判40万。

主持人:那么这个案子在实际当中它的判决结果如何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波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应承担抚养费。协议中涉及流产的内容无效。

主持人:看完这个案例,我的第一个感觉就是这个孩子以后怎么办?孩子一生下来就没有父爱,甚至这种残缺可能会伴随他一生。在这里提醒每一位观众朋友切记,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轻率举动而悔恨终身。

未婚同居留下遗产之争

记者:关卓

现在未婚同居这一现象在年轻人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如果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候没有对各自的财产进行约定,那么一旦发生了纠纷,能不能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名义分配呢?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再现]

未婚同居不料遇害身亡,留下财产纷争。

李沧粟和陈嘉伟是一对恋人,两个人从1993年开始同居。在共同生活的两年中,陈嘉伟事业比较成功,两个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在这套房子的出资中,陈嘉伟占了九成,李沧粟只出了少部分资金。李沧粟和陈嘉伟感情十分融洽,在一些邻居眼里,以为他们是一对小夫妻。

就在两个人准备结婚时,却发生了意外事件。

一个小偷深夜潜入他们家,陈嘉伟在与小偷搏斗时,被刺中胸部不幸死亡。李沧粟听到动静后,也被小偷用刀刺死。经法医鉴定,陈嘉伟早于李沧粟死亡20分钟,不久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

陈嘉伟父母早年过世,有一个哥哥和妹妹。陈家兄妹和李家父母处理完他们的丧事后,协商分割遗产的事情。陈家兄妹认为,虽然陈嘉伟和李沧粟没有正式结婚,但两个人共同生活了两年多,早是他们的弟媳了。尽管留下的大部分财产都是嘉伟挣的,但是财产分配上女方家可拿40%,他们拿60%。

可是李沧粟父母对此看法不同,他们认为嘉伟和沧粟是事实婚姻,留下的财产是两个人结合在一起后共同挣的,所以应该是双方对半分。

双方协商不成,李沧粟父母以陈家兄妹分割遗产不合理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

[观众参与]

遗产如何分配?

观众1:未婚同居者,法律上不能承认他们是夫妻关系。另外买房子的钱大部分由男方出,一旦男方去世以后,男方所占的比例应该大。

观众2:我认为遗产应该是各占50%。我觉得他们挺恩爱的,为了爱情结合在一起,所以他们在经济、财产方面应该对半分。

观众3:假设这个房产是按份共有的话,就要考虑女方在这个房产当中所占的比例。然后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她的父母按照房产所占份额相应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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