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居民企业准予扣除的项目及具体扣除标准。
①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的按实际数额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③社会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④利息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⑤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⑥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⑦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
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⑩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5.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其表明该企业的成本大于利润,因而存在亏损,不仅没有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还需要将亏损在今后几年的利润中予以结转扣除。
【例5-1】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一般纳税人,2008年发生下列经营业务: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4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55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含公益性捐赠32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1)利润总额=5400+800+40+34+100-4000-550-300-760-200-250=314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税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税=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计算=(5400+800)×5‰=31万元。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1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1=39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14×12%=37.68万元。实际捐赠额32万元小于扣除标准37.68万元,可按照实际捐赠数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314-40-30+39-34=249万元。
(8)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9×25%=62.25万元。
三、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与所得税会计有关的概念
1.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是指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出的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企业应税所得通常以会计所得为基础进行调整,计算间接所得,调整项目构成之间的差异。
2.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3.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异。因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其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5.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将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二)所得税会计案例分析
【例5-2】甲企业当期开发新技术产生研究开发支出2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
甲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以费用化的金额为8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12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
甲企业当期发生的2000万元研究开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当期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200万元。所形成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8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
18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600万元。
【例5-3】乙公司于2009年12月因违反当地有关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接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要求其支付罚款3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至2009年12月31日,该项处罚尚未支付。分析可知,应支付的罚款产生的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
该负债的计税基础=应纳税所得额-未来准予抵扣的金额=300-0=300万元。该负债的账面价值3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3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第二节企业收入的纳税筹划
一、业务收入的纳税筹划
(一)不同收入界定的筹划
收入总额包括企业取得的各种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不征税收入”不构成应税收入,具体是指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免税收入”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是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因此,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如企业可以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而不存入银行,以增加免税收入。
(二)利用分期确认收入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经营下列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分期确认收入筹划的基本原则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该笔资金差额的时间价值。
(三)选择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
产品销售方式有现金销售、预收货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由于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由选择权,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为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取决于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税收(延迟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取决于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两方面。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具体的筹划方法如下:
(1)凡是企业已经发生的各项收入业务,其收入应适时入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应该入账或可以不记入收入类账户的,则不记入收入账户;能少记入收入类账户的,要尽可能少入收入账户;能推迟入账的,则尽可能推迟入账。
(2)凡是企业尚未发生的各种收入类业务,或者处于取得收入过程中的业务,不能预先入账。即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能根据合同、协议、口头约定等来预计任何可能形成的经济收益。
(3)凡是介于负债和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尽量作负债不作收入;凡是介于债权和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尽量作债权的减少而不作收入的增加处理;凡是介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之间的经济业务事项,尽量作对外投资而不作对外销售业务处理;凡是介于征税和免税之间的经济业务事项,尽量作免税而不作征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