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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中马企业特殊事项准则比较(7)

FRS139规定,金融资产要进行终止确认,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属于企业的资产;(2)该项资产可产生特定现金流量;(3)该项资产按持股比例产生现金流量;(4)该项资产按持股比例产生可确认的特定现金流量。

资产(全部或部分)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可终止确认:(1)该项资产产生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失效,(2)企业发生以下项目转移转移:①收取与该项资产相关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②企业保留收取与该项资产产生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是也存在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向其他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义务:A.企业无义务支付与最终收到金额相等的金额,除非其从原始资产中收到相等的金额;B.企业被禁止销售或抵押原始资产;C.企业存在偿付那些现金流量的义务,且不得延迟。

在终止确认时,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及以前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在利润表中列示。当大型金融资产的一部份终止确认时,按比例分摊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及按比例分摊的以前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在利润表中列示。以前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以该资产各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为标准,在终止确认资产与继续持有资产之间分配。在常规的金融资产销售业务中,既可在交易日终止确认,也在在结算日终止确认。

相比而言,FRS关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的条件规定的更为详细,并对会计处理进行了指引。

2.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FRS规定为: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消除时(也就是说,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企业才能从资产负债表上将其剔除。如果发生以下变化:现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产生实质性的不同,或是现有金融负债发生实质性的调整,则该交易的金额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清偿,并确认为一项新的金融负债。清偿原金融负债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确认为当期损益,记入利润表。

两准则关于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大体一致。我国的规定更细致,更易于执行。

三、思考及建议

(一)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处理方法,对金融工具并未完全以公允价值计量,仍采用混合计量模式。然而,IASB已经接受FASB的意见,明确公允价值将是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我国应该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进行更深入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既能体现出公允价值相关性强的特点,又能达到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价值的变动等如实进行反映,争取探索出金融工具更有效的计量模式。马来西亚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上比我国遇到的问题相对较少,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也相对较小,因此基本可以全盘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但我国有自己特定的环境,在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时,对公允价值的使用也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不宜操之过急。

(二)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金融工具计量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获取它的公允价值。中马两国会计准则均规定:如果金融工具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并且有公开的市场价格,那个这个市场价格就是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如果金融工具不存在公开市场,没有公开的价格,则采用估值技术。国际会计准则除了以上两点,还规定可参考最近的交易价格,或者参考另一个实质上相似的资产或负债的现行市场价格并且调整反映任何差异。但这对中马两国都有一些困难:企业在某一领域可能没有类似的资产;如果采用贴现现金流或期权定价模型等估价技术,可能会比较复杂和难于理解,不易于在企业中使用和推广。这就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并且提高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节中马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共由一个基本准则、三十八个具体准则构成,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CAS38)对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做出相应的规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而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MASB)于2005年颁布《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FRS1)对企业首次执行财务报告准则做出规范,自2006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鼓励提前采用,在2009年MASB重新对该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FRS1于2010年7月1日生效。以下对两国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作对比:

一、框架内容的比较

FRS1由目标、适用范围、确认及计量、列报及披露、财务报告准则转换释义、生效日六部分组成。在“目标”部分明确了MASB颁布FRS1的原因;在“适用范围”部分中,列示了FRS1的适用范围;在“确认及计量”部分中,规范了首次采用财务报告准则的会计政策,并列示了例外情况以及豁免情况的处理方法;在“列报及披露”部分中,规范了首次采用财务报告准则信息披露;在“财务报告准则转换释义”部分中,对于不同财务报告准则的衔接、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定义、公允价值的使用、对子公司、控股合营企业及联营公司的投资成本、中期财务报告做出释义;在“生效日”部分中,对各具体准则的运用的生效日做出具体的规定。这种框架结构是按照财务会计的核算内容进行设计的。

CAS38由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三部分组成。它将本准则的目标、适用范围纳入到“总则”部分;在“确认和计量”部分,规范了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与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最后部分是信息披露。这种框架结构是按照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进行设计的。

二、适用范围的比较

根据FRS1相关条款,它适用于按照财务报告准则列报其首份财务报表或中期财务报告的主体。同时,FRS1还规定了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主体停止运用其他准则编报财务报表,但以前曾经在按照其他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同时编制了另一套包含明确且无保留地遵循财务报告准则声明的财务报表;以前年度按照其他准则编报财务报表,并且这些财务报表中包含明确且无保留地遵循财务报告准则的声明;以前年度编报的财务报表中包含明确且无保留地遵循财务报告准则的声明,即使审计师对这些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

CAS38适用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编制首份财务报表及中期财务报表的企业主体。

无论是FRS1还是CAS38,均表明了其主要适用范围是首次按照新准则制财务报表或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主体。虽然FRS1与CAS38在主要的适用范围上相似,但FRS1还特别明确了其不适用的情况,而CAS38未对准则不适用的情况做出说明。作为一套系统的准则,FRS1的做法显得更严谨一些。

三、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首次执行日与过渡日

FRS1与CAS38对于首次采用新准则相关联的时间点分别采用了首次执行日和过渡日的概念。两者具有明显的不同,前者直接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之日;而后者则是指企业首份按FRS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全部可比信息里的最早期间的期初。实际上可以看出,CAS38的首次执行日就是FRS中企业决定开始采用FRS的日子,而过渡日则是在这之前的可比信息的期初。对首次执行日和过渡日的不同认定,直接影响两套准则后面调整事项的相关内容。

(二)“期初资产负债表”的认定区别

FRS1是将过渡日按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认定为期初资产负债表,而CAS38则是将在首次执行日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认定为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豁免事项的认定

FRS1中有六个可选择的豁免事项,分别是:(1)不必重新表述(Restate)过渡日之前已确认的企业合并;(2)公允价值或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对不动产、厂房、设备、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有活跃市场的无形资产,FRS1允许企业选择用过渡日的公允价值、大致可比的重估价、在企业私有化或首次上市等事项中确定的公允价值作为当日的认定成本;(3)对雇员福利——FRS1允许企业在过渡日确认所有累计精算利得和损失;(4)累计折算差额——FRS1允许企业在过渡日将所有国外经营的累计折算差额认定为零,但要求在以后处置任何国外经营时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中不包括在过渡日以前产生的折算差额;(5)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如果其负债部分在过渡日已经不复存在,那么首次采用者可直接将复合金融工具自开始时就划分为单独的负债和权益两个部分;(6)对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在过渡日不一致的情况下对资产和负债的计量,FRS1也给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情况以适应不同的需要。而CAS38中未有任何可选择的豁免事项。

(四)禁止追溯的规定

FRS1中明确规定了禁止追溯应用其他FRS的三个项目包括:(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如果首次采用者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按原准则已经终止确认了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不应根据FRS确认这些资产和负债,除非由于后来的交易或事项导致其符合确认的条件;(2)套期会计——如果企业在过渡日前根据原国家准则认定某交易作为套期,它应继续认定该交易作为套期;(3)估计——在期初资产负债表上,企业按照FRS所作的估计应与当日按照原国家准则所作的估计一致,除非有关估计需要对会计政策的差异进行调整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该估计是错误的。而CAS38里却没有类似规定,只是对应追溯的项目,CAS38明确列示了十二个项目,但FRS1中未有明确列示,只表述了重编期初资产负债表需要调整的项目。这一点主要是两者在形式上的差别。

四、确认与计量的比较

(一)调整差额计入留存收益

FRS1在对期初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时,产生的调整差额直接计入留存收益。而CAS38则是针对不同的项目将差额或是调整留存收益,或是采用其他会计方法重新计量,或是直接调整账面价值等。可以看出,FRS1的方法更加直接和容易,为新旧会计准则衔接的追溯调整提供了便利。

(二)对企业合并及相关商誉的处理

根据FRS1的豁免条款,企业在过渡日之前发生的所有合并事项都可以不用追溯调整;而CAS38列示了必须进行追溯调整的合并事项: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有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并且在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合并事项。对于商誉的调整,由于豁免条款的存在,FRS1只就商誉的账面价值做出一些调整:即企业期初资产负债表上商誉的账面价值,应为根据原国家准则在过渡日得出的账面价值经过下列两项调整后的余额——1.在过渡日,将原已确认但不符合FRS138确认条件的无形资产重新分类到商誉;2.在过渡日,根据FRS136“资产减值”对商誉确认的减值损失。而CAS38则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合并规定了商誉的具体调整方法——或是将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或是将影响金额调整其账面价值,或是进行减值测试。应该说,对企业合并事项及相关商誉的追溯调整,FRS1比CAS38要简单一些,而后者则规定得更加具体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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