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会计准则伦理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其质量,进而发挥会计信息的定价功能和治理功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初衷。这便是会计准则进行投资者保护的主要机制。同时,准则的制定并非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融合了时代背景、利弊权衡、利益博弈的复杂过程。本章旨在构建一个会计准则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框架,阐述会计准则作为一项替代机制是如何进行投资者保护的。本章将分五节从五个方面阐述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运行原理,具体包括:准则伦理、准则目标、准则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制定导向。
1.准则伦理
会计准则是一种能够带来经济后果的技术规范,因此其制定也便演化为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所要恪守的伦理是一项准则的起点,它基本决定了准则的保护对象和保护程度。那么,会计准则制定将以什么作为伦理基础?其衡量标准是什么?又该如何实现该伦理要求?
2.准则目标
准则伦理作为一种价值观,将通过一种外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便是准则目标。关于准则目标,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是最有影响力的两种观点,SEC的投资者保护观也有着相当的影响力。那么,三者从哪些角度、体现了哪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又会产生哪些经济后果?三种观点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否相容与互通?
3.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会计目标的细化。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既定的会计目标之下都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进行了详细而又有差异的规定。本文选择三个特征进行分析,即相关性、可靠性、稳健性。那么,这三个信息质量特征如何体现投资者的保护?又该如何看待它们之间的冲突?
4.会计信息披露
按照会计准则生产出的会计信息必须通过披露才能传达到证券市场上,帮助投资者了解其已投资和将投资公司的情况并进而做出决策,那么信息披露如何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5.准则制定导向
相比于上述四个方面,准则制定导向似乎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但安然事件曝光后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争论也成为准则制定中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那么,二者之间是否真正存在本质差异,如何看待二者的差异?准则导向将如何影响投资者保护?在与IASB趋同的过程中,我国准则应该何去何从?
通过这样的一个框架体系,本文力求从不同高度、多个层面——由理念追求到技术操作、由内在本质到外在形式——来全面、客观、连贯、具体地探求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一种替代机制的运行机理。
对上述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将构成本文第三、四章的内容。其中,第三章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探求会计准则作为一种投资者保护机制所具有普适性的内在机制。第四章将在第三章基础上,以我国准则20年来的变化情况为中心,研究我国准则如何体现了上述机制、其效果如何,以期对我国准则的优劣得失有一个相对客观而全面的总结与评价。
如果说2008年9月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让人们意识到社会精英阶层中存在着不符合社会期待的伦理道德问题,那么2011年9月发端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则提醒人们,伦理问题的不良影响已经蔓延至整个社会。巨大的社会不公不仅阻碍了经济发展,更销蚀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信心与希望。那么,在经济政策制定中,注重个人效用的经济人是如何成为注重社会公平的伦理人的?作为规范会计行为、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为什么要以公平作为最重要的伦理诉求?其评价标准是什么,又如何实现?
一、经济人向伦理人的演变
众所周知,经济学是以经济人假设为起点,而法律却是以伦理人假设为前提。那么,一系列的疑问自然产生:在经济类法律的制定中,经济人与伦理人这两个假设如何统一?如果每一个人都是聪明而自利的经济人,那么为什么作为个人集合的社会却要求必须恪守相应的伦理道德并将这种道德延伸到法律规范当中?于是,经济人如何变为伦理人的,或者说,“个人利益的价值判断如何能够推出社会义务价值判断”,便成为伦理学中一个经久不衰的著名话题——霍布斯问题(Hobbesian Problem)。
尽管不少著名学者如亚当·斯密、洛克、哈贝马斯等人认为经济人不能推导出伦理人,主张“义务……不能仅仅从目的理性的论述中推论出来”(周辅成,1996),但仍有不少哲学家认为霍布斯问题有解,其中有三种理论模型最具有代表性,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模型”、罗尔斯的“原始状态模型”和张华夏的“博弈论模型”(孙永尧,2006)。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模型
“现代人之父”、英国哲学家霍布斯(T.Hobbes,1588-1679)认为,在伦理出现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与利益,人们有权处置世界上的任意事物(包括他人的身体),此时不存在是否公正的问题。当同时需要同一种具有排他性的事物的时候,人们就会成为敌人进而发生冲突,相互掠夺、摧毁,从而爆发“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经过一再的相互掠夺、争斗,理性的人们认识到,为了自己的利益,人们必须相互合作、和平共处,订立防范人们之间过度竞争的社会契约:每个人放弃别人同样愿意放弃的那一部分权利,满足于拥有他所允诺给别人同样多的自由。这样便产生了平等权利、平等自由的正义原则,人们的理性也能保证这样的协议能够达成。
但是,既然人是自利的,如何保证人们不会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撕毁协议?霍布斯认为,需要有一个让臣民绝对服从的绝对权威(政府)来监督协议的执行,同时对违反者进行惩罚与制裁。但是,既然政府也是由理性自利人组成,那么如何保证他们秉公办事而不滥用职权?在这个问题上,霍布斯陷入了困境。
应该说,在强调“自利的经济人是道德推理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是第一原则而非唯一原则”这一点上,霍布斯无疑是正确的;其不足在于,当“自利的经济人”无法单独推导出“伦理人”的时候,他加进了一个强权政府,此举不但没有消除既有的逻辑鸿沟,相反加深了这个鸿沟(张华夏,2000)。
(二)罗尔斯的原始状态模型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于1971年出版的名著《正义论》提供了对霍布斯问题的又一解释模型。该模型的基本概念是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所谓“原始状态”包括三个初始条件:(1)有限的资源;(2)互相冷漠(mutually disinterested)的理性人(只关心自己利益不关心他人利益);(3)理性人要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遮盖下对建构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进行理性选择。所谓“无知之幕”,就是假定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出身、地位、能力、智慧,也不知道自己会落入哪种社会处境的概率。做出这一假设是基于这样的理念:任何人都不应因其天赋或社会背景而受益;如果要使选择的原则公平合理且大家一致同意,就不允许把原则制定得只适合于某个人的特殊爱好、兴趣和价值观。在“无知之幕”拉上后,任何个人都没有任何优越性因而也没有任何偏见,理性而自利的人们在无偏无倚的状态中,将会按决策论中的“最小最大原则”来选择社会的正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理性的选择必然是以公正作为社会伦理。比如在讨论男女是否应该平等时,“无知之幕”之下的人们一定会选择平等,因为一旦选择歧视女性,受到歧视待遇的有可能就是自己,因为自己也有50%的概率是女性。罗尔斯认为,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实现了从经济人向伦理人的过渡。
(三)张华夏的博弈模型
张华夏(2000)运用博弈论观点,对理性人的选择和相互对策问题进行探讨。他认为,个体理性转化为集体理性是自利的个人经过多次重复博弈的结果。经济人追求的并不是在某一次博弈中得分最大,而是在多次博弈中期望得分的总和最大。在足够多次的博弈中,人们会逐步认识到,个人的最优方案不是“总是不合作”而是“第一次合作”继而“第N次也合作”。这样,个人理性就会转化为集体理性,经济人就变成了伦理人,伦理规范也便因此形成,成为指导并评价社会行为的标准。
二、会计准则的伦理基础与投资者保护
(一)会计准则与伦理的关系
哈特曼把伦理学的问题归结为两个方面:“我们应当做什么”和“生活中什么是有价值的”。他认为,后者更有先在性和基础性,因为“如果我们不知道在各种情景中何者为有价值、何者为无价值,那么我怎能判断究竟应该做什么?”(Hartman,1932)。换句话说,在伦理问题中,价值问题与规范问题密切相关,并先于规范问题而存在。会计准则作为会计行为的规范之一,其制定也和伦理存在天然联系,“伦理是会计准则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林钟高、韩立军,2005)。
关于会计准则与伦理的关系,近来年研究重点主要集中于“规范会计理论与实证会计理论是否都应恪守价值中立”。事实上,源远流长的规范会计理论一直都是以伦理为根基,并以伦理来检验会计理论的正当性。在当前各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规范会计仍处于重要地位,伦理依旧是最基本的会计出发点和评判标准。安然、世通等财务丑闻的发生更让人们深刻地认识到,背离了伦理价值观念将会给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带来怎样的恶果,从而从反面提醒人们,会计准则的制定一定要以公认的伦理规范为基础,力求合理、公平、公正。即使是看似恪守价值中立的实证会计,其研究过程也不可能完全排除好坏、是非、善恶等价值判断。实证会计的奠基人瓦茨和齐默尔曼(1990)也承认,“研究人员在建立会计理论的过程中,包括研究课题的选择和理论模式的建立,都会受到研究人员自身的价值观的影响”。总之,无论是规范会计还是实证会计,都要以一定的伦理规范为前提。
(二)会计准则的伦理基础是公正地保护投资者
1.公正的意义
所谓公正,就是平等地进行利害相交换的行为(王海明,2000)。从伦理学角度看,公正是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指导原则和行为规范,它不仅是人类最古老的道德原则之一,而且也是道德体系的核心。如果社会没有了公正,人们就会感到自己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在预期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们就会通过行为的短期化来追求短期利益的实现,从而导致整个社会陷入更加不稳定的状态(朱小平、马元驹,2004)。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正义和公平视为社会的首要价值,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
2.会计准则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
刘峰(2000)的思想实验表明:在企业内部,会计准则早就存在,但是直到股票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出现之前,一套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既定的会计准则是不必要的。换句话说,现代意义上的会计准则是为了满足股票市场的监管需要而产生的。1999年,时任SEC主席的Arthur Levitt在《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性》的演讲中提出,会计准则应该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为目标,倡导向投资者进行充分、公允且公平的披露(full and fair disclosure)。
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因证券市场而产生并服务于证券市场。既然证券市场的核心目标之一便是保护投资者,那么会计准则自然也应以投资者保护作为宗旨,并且以投资者保护水平作为自身质量高低的衡量标准。
3.会计准则的伦理基础是公正地保护投资者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也日益复杂,解决利己主义者的利害冲突成为伦理道德的重要课题之一,于是道德问题基本上也就被演化为利益分配的公正问题(林钟高、韩立军,2005)。如果会计信息产生的过程和结果不公正,导致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损,那么无论这种会计信息多么相关、多么可靠,都是不道德的,不会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所普遍接受(付磊、马元驹,2005)。
会计准则是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借助对会计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实现对产权的保护。会计准则决定着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着责任与利益的分配,从而也必然涉及公正问题。
美国会计学家斯科特(D.Scott)将公正首次引入会计理论。他1941年在《会计评论》上发表《会计准则的基础》一文指出,“(1)会计程序必须公平地对待一切利益集团;(2)财务报告应保持真实(true)和准确(accurate);(3)会计数据应当公允(fair)、公正(unbiased)、无偏见(impartial),而不是为特定方面服务。”
在一些国家,公正性已经成为首位的会计原则,英国则更具有代表性。在英国,“真实和公允(true and fair)的要求”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它是财务报告的指导思想,也是对财务报表的最终测试标准,对英国的会计实务具有强有力和直接的影响。财务报表只要能够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有时可以背离会计准则的要求,甚至可以背离英国《公司法》中的有关要求(汪祥耀,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