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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妨害文物管理罪(5)

【专家评析】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而恐龙蛋化石是恐龙的卵化石,因此应当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范畴。目前,对审理盗掘恐龙蛋化石,大多依据《解释》,将恐龙蛋化石作为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待。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而故意私自挖掘。这种明知,只要求行为人知道其私自挖掘是古脊椎动物化石,而不要求其对挖掘的对象的科学价值达到了解或者消费的程度。本案中,刘某等3人盗掘的4枚恐龙蛋化石的埋藏区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三被告人又是当地人明知恐龙蛋是在保护区内,为了发财卖钱擅自合伙盗掘,且三被告人盗掘的4枚恐龙蛋化石已经文物部门鉴定属3级文物。主观上,三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符合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29日)

第二条第三款: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七十四、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档案管理制度和国家对档案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秘密取得。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具有重要保存价值,国家对其具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档案。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仍予以抢夺、窃取。如果行为人是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实施抢夺、窃取行为,不知所抢夺、窃取的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含有国家所有档案的,则不构成本罪。

2、对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如何处罚?

对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根据《刑法》第329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许多国家档案都涉及到国家秘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目的,而抢夺、窃取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档案,行为的行为分别构成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本罪。两罪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构成了牵连犯。按照刑法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最高法定刑是死刑。依照《刑法》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应对行为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应按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兰某某、李某某窃取国有档案案

被告人兰某某、李某某均是某县法院的干部,且对该院领导胡某某心存不满。1999年12月,某县法院为做好档案达标工作,重新装订已归档的案件卷宗。被聘用参加此项工作的王某(系胡某某的亲戚)将准备重新装订的27册卷宗(内有刑事案卷25册、执行案卷2册)放在该法院图书室内。被告人兰某某、李某某借机盗出这些卷宗,由兰某某谎称废纸送往周某家存放。事后,兰某某、李某某草拟了一封信,让李某某的二叔帮忙在兰某某的宿舍重新抄写后,复印数份发往有关部门,控告胡某某用人不当致使法院案卷丢失,胡某某还在事后包庇丢卷人王某。2000年12月,兰某某、李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已着手侦查县法院档案丢失一事,遂将藏匿在周家的案件卷宗取走,丢弃在该县法院门口的极流理发店屋顶上。2001年1月8日,经李某某指认,公安机关将丢弃的案卷追回。经该县保密局鉴定,被盗的27册卷宗中,属绝密级的卷宗2卷,秘密级的卷宗4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9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李某某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

【专家评析】

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该罪主体可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窃取,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兰某某、李某某都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且均为人民法院的干部,不仅明知他们窃取的是等待重新装订的诉讼档案,而且明知这些档案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所以可以认定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刑法设定窃取国有档案罪,是要通过惩戒来禁止、杜绝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并非惩戒窃取行为造成的恶果。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问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如何,也不问其窃取后如何处置国有档案。兰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窃取国有档案罪的规定,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兰某某、李某某窃取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中,有绝密级卷宗2卷,秘密级卷宗4卷,一行为竞合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329条第3款关于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对兰某某、李某某的行为,不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论处。被告人兰某某、李某某窃取国有档案是为了陷害本单位的领导,然而其陷害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不另定罪。综上所述,被告人兰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七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档案管理制度和国家对档案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所谓擅自出卖、转让,是指不具有档案法规定的正当目的和未依照规定的审批手续,自行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对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如何处罚?

对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根据《刑法》第329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在实施擅自转让、出卖国有档案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作为情节严重,是指:(1)擅自转让、出卖重要的国有档案的;(2)多次擅自转让、出卖国有档案的;(3)将国有档案擅自出卖、转让给外国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4)擅自出卖国有档案,获利数额巨大的;(5)动机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擅自转让、出卖国有档案的同时,若又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应按刑法第329条规定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典型案例】

杜某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被告人,杜某,某市档案馆档案管理员。1995年7月一次偶然的机会,被告人杜某结识了香港某公司在某市跑业务的朱某,闲聊中朱某得知杜某是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时,便对杜某说,某某档案在香港拍卖市场很走俏,底价至少在10万元人民币左右,并问杜某是否愿意合伙做此生意。杜某毫不犹豫的回答愿意。1997年12月10日,杜某私自将其管理的某某档案交给朱某,让其带到香港拍卖。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杜某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杜某无视国家法律和档案管理制度,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将其管理的档案擅自转让、出卖,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29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2年。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作为国有档案的管理人员,本应遵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职,但却为了一已私利,无视《档案法》关于国有档案禁止出卖的规定,擅自将某某档案交给朱某带到香港拍卖。从主观而言,杜某具有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犯罪故意;从客观上而言,杜某亦实施了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档案规定的行为;从后果上分析,杜某所出卖、转让的国有档案价值重大,情节严重。故杜某的行为构成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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