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351700000049

第49章 危害公共卫生罪(5)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八十三、医疗事故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务工作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所谓医务工作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病人的生命健康相关的,例如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化验、护理等涉及医务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规则、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身体组织器官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后果。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具体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私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个体行医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对医疗事故罪如何处罚?

对犯医疗事故罪的,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实际生活中,医疗过程发生差错、以外乃至技术事故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对此,应严格把握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分,主要应审查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于因就诊人病情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导致就诊人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或者因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经验,或者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医疗条件较差,而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事故的,均不能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典型案例】

孟某医疗事故案

孟某是个体医生,具有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1996年至1997年期间,孟某在某医专学习期间,某教授传授其一则治腰、腿疼等风湿病的民间验方,用于临床具有一定疗效。孟某在此后的行医过程中,未经国家行政部门批准,即按该验方配制成胶囊给患者服用,未见不良反应。2004年5月3日上午,李某、王某因腰疼和周身疼痛到孟某处治疗,孟某给二人开具了自己按上述验方配制的胶囊,二人服用后称有效,孟某加大药剂量给二人服用,后二人均出现中毒症状,孟某闻讯后,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王某经抢救脱险,而李某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生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因服用了孟某配制的含有超标准有毒物质"乌头碱"的胶囊中毒,未能及时抢救死亡。孟某案发后投案,并赔偿李某家属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身为医疗人员,私自配制含有有毒物质"乌头碱"的胶囊,并在诊疗中加大服用药剂量,造成李某中毒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孟某有自首情节、赔偿情节,判处孟某有期徒刑1年。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孟某给李某所服用的胶囊未经任何药监机构检验、批准或者审定,其药方也不是指定医疗机构所给予,更谈不上符合国家标准,属于《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但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应从两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客体方面进行着手分析。生产、销售假药所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以低廉的成本获取高额的利润,本案中孟某在自己的诊所里按照自己的配方把一些中药配制成胶囊出售给特定的患者治病,其虽然有生产、销售行为,但只是在一个狭小且特定的范围内对前来就诊的患者服用,其开具胶囊的本意是诊疗,而不是单纯的向市场销售行为,且规模、数量而言,也未达到药品市场流通领域的程度,故应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八十四、非法行医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客体是国家医务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营利性的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行医的客观情形主要表现为:(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所谓情节严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身无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

2、对非法行医罪如何处罚?

对犯非法行医罪的,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加重处罚。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客观行为不同,本罪客观上是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医疗事故罪是合法从事诊疗、护理活动,并且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2)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非法行医,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3)主观不同,本罪是故意犯罪,而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是过失。

【典型案例】

王某非法行医案

被告人王某在20年前曾自学针灸,乡亲们腰酸腿痛时常让他扎几针,但他始终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1997年5月份,王某开始在街乡为他人行医治病。同年10月9日,同乡村民邢某因患有气管炎让王某针灸。王某用毫针照邢某的颈部、前胸部扎了几针,并拔了火罐。针灸过程中,邢某感到疼痛、难受、出汗、口渴,王某给邢某吃了几片药,仍未见好转,后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邢某系被针灸时诱发自发性气胸(张力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专家评析】

非法行医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案中,本案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长期非法行医,此次在给就诊人邢某治病时,连续在邢的颈部、胸部进行针灸,致使邢某诱发自发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由于当时的刑事法律对非法行医罪未作专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的多按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杀人罪论处。修订后的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本案发生在新刑法施行之后,既然新刑法已经增设了非法行医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又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非法行医罪论处,不宜再定过失杀人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同类推荐
  • 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我们约请了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问答的形式对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作了提纲掣领的说明。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劳而无忧: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解读

    劳而无忧: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解读

    本书不仅提供观察和研究大众传播媒介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提供一种新的思考模式,并且培养学生积极、正确使用媒介,普遍提高大学生对于大众媒介和文化关系认知的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农民经商理财法律案例精讲

    农民经商理财法律案例精讲

    本书主要立足于农民如何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及链接最新法律,介绍相关法律知识,让农民群众从一个个鲜活、真实的法律案例中学懂法、会用法。全书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设立、经营纠纷案例,介绍农民开办公司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是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经营纠纷案例,针对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设立及经营会遇到与公司不同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经商税费纠纷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介绍农民如何避免经商理财过程中的税费纠纷;第四部分是合同纠纷案例,该部分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让农民学会如何签订、履行合同;第五部分是防范投资风险案例,目的是教农民学会防范投资风险。
  •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本书分十七章及一个附加结论部分,论述了人类善恶及伦理、道德和法理的历史发展与原理。
热门推荐
  • 萌宝来袭:大神好腹黑

    萌宝来袭:大神好腹黑

    初次见面,就不小心把计算系的天才高冷男神夜天辰给吻了。好吧!如果这只是意外,那么对于后面的意外。狂轻溪真心发四:她真的是不小心把男神扒光还不小心扑倒了。片段一:“爹地!老妈在游戏里被人杀了。”某女娃泪眼兮兮的看着自家老爸。某男一听,果然,眉头一挑,敢杀他老婆。行,这就去灭了他。片段二:“爹地妈咪,染染和夏夏在游戏里刷Boss时被人杀了,呜呜呜。”什么?两人同时站起。谁胆子那么大。连两大神的小神也敢杀。不行,杀他个退服。宠儿无度的某两人顿时将那人杀得游戏都不敢玩了。。。
  • 极品仙侠

    极品仙侠

    这是一个无耻之徒演绎的故事,如果说修仙能修成他这样,那也就能用“剑”一统天下,放眼古今那都是无敌的存在!——现在想想也是极品了。都说打是亲骂是爱,爱到极致用脚踹,林枫就是一个让人又爱又恨,想打想踹的人。——现在想想也真是醉了。
  • 兄弟战争:风信子的私语

    兄弟战争:风信子的私语

    “祈织,祈织哥哥,你等等我。”“风信,你要学会自己走。祈织哥哥有喜欢的人了。”那年,父亲因欠债而坐牢,原告律师朝日奈右京。那年,从小玩到大的哥哥有了自己的初恋。那年,母亲车祸,她孤身去往别的城市,易去容貌,化作他人。考上明慈大学,应聘地第一份兼职工作。就是朝日奈弥的家教。再次相逢。是报复,还是又一次沉沦。(虐文,HE,BE不定。不黑绘麻。只看黑原女主的请绕道)
  • 上古世纪之诸天

    上古世纪之诸天

    上古世纪,原大陆是无尽沧海中心,生存着无数强大种族。少年时代的太阳神,从一方无名大陆崛起,跨越无尽沧海,闯向那诸神林立的原大陆。太阳神闯荡四方,神凰山,初展身手,手擒上古神禽。九原界战审判族,人族,精灵族,兽灵族,败尽各大种族天骄,结识永夜族神女诺伊等十一位年轻强者。炼狱界之行,拳破炼狱,恶斗炼狱古神,抢尊天神石,掌退乾坤。独闯西天界,永夜之难,与火神,武神,战神,激战上古魔神,力挽狂澜。太古邪魔现世,那神秘消失的魔族回归,以及诸神之战的开启,原大陆四分五裂,濒临毁灭的危机。纵使世界破碎,我也要逆转乾坤,杀尽神魔,没有我的允许,谁也不能带走你!执掌天威,震慑乾坤,只为,保护你...
  • 暴龙少年

    暴龙少年

    时代的碰撞,恐龙与人类的搏击!随着一声碎裂之声,一人一龙并肩作战,共战这混乱的世界…
  • 穿越异世之杀手王妃

    穿越异世之杀手王妃

    从21世纪穿越过去的她,成为了不受宠的丞相嫡女,冷酷无情的他,身为王爷,在她百般的不屑下,终于将她娶为他的王妃,在同一个屋檐下的他们究竟会擦出什么样的火花……………………
  • 菜根谭一日一悟

    菜根谭一日一悟

    《菜根谭》是诞生于明万历年间的一部奇书。在这部书中,洪应明以一位通达人生智慧的成熟之士,用他精微深刻的语言表达出了旷达高远的智识,将儒家的自强不息、佛家的宽忍宏大和道家的超脱玄妙融为一体,形成了一套回味无穷的入世出世的方法体系,并且以其对于中国几千年来处世哲学与人生智慧的精确总结和有力诠释而历久弥新。虽然已历经数百年的沧桑变幻,却始终让人品味不尽。问世以来,更是得到了“急功近利者服之,可当清凉散;萎靡不振者服之,可当益智膏”的极高评价。为一部集结了中国古代为人处世、修身养性的大智慧大学问的经典著作,《菜根谭》更是给世人带来了无穷的思索和无尽的收获。虽然现代人与……
  • 怪物猎人S

    怪物猎人S

    《怪物猎人S》是日本CAPCOM,名为《怪物猎人》的同人小说。在这作小说中,加入了所有版本的素材和西方的奇幻风格,暗藏在森林、沙漠、海里、天空......中的怪物种类更多,究竟是猎杀还是被猎,相信只要投入小说,就一定会体验到身为怪物猎人的乐趣。《怪物猎人S》该作小说中即将增加新的怪物,众多的新要素,猎人武器中途互换等,新武器夺命镰、爆锁......除了亚种,稀少种,和《怪物猎人边境G》的钢种和特异个体和霸种,烈种以及中国的《怪物猎人OL》的独行种之外,《怪物猎人S》还会出现S级任务的荒种和以及最强的神种!(不一定是最强!有可能还有......难以想象的级别!)
  • 重生之风云录

    重生之风云录

    [七杀诀]气分七层:第一层练气,第二层练体,第三层练神,第四层合体,第五层入魔,第六层化神,第七层返虚。
  • 失眠调养:一觉睡到自然醒

    失眠调养:一觉睡到自然醒

    失眠是困扰许多现代人的问题。中国睡眠研究会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成年人失眠发生率为38.2%,高于国外发达国家的10%。其中有2000万人患有睡眠呼吸暂停症,在所有失眠患者中占七成;睡眠不良者高达5亿人,其中3亿以上在城市。职业女性中更有高达80%的人受睡眠不良困扰。在失眠患者中仅有21%就诊,求助于专科医师的人更少。失眠,中医称为“不寐”,是指睡眠时间不足或睡眠质量不佳,其表现主要是夜晚难以入眠,白天精神不振,工作和学习效率低。造成失眠的原因很多,如工作压力、感情压力、长期不正常生活习惯和疾病等。很多生理疾病都和失眠有关,如高血压、糖尿病、肥胖和风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