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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十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1)"收购",具体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2)"运输",具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3)"出售",具体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如何处罚?

对自然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下列情形也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六)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七)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八)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许可证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必须依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关于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者其制品出境,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的,可以由省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制品,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即可构成犯罪。对于依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构成犯罪。

4、本罪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而走私动物及其制品罪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监管制度,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两罪在行为方式之间具有某种牵连关系,如为了走私而在境内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连连犯的,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处理。

【典型案例】

杨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被告人杨某系郑州百顺酒店采购部经理,与被告人文某有生意往来。2009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杨某给被告人文某打电话,询问有没有黑熊掌,后文某并从被告人王某处以每斤365元的价格购得四只黑熊掌14.7斤,总货款5365.5元。被告人文某购得黑熊掌后以每斤520元的价格将该四只黑熊掌卖给被告人杨某。公安人员于3月13日该四只黑熊掌查获,并将被告人杨某抓获。经鉴定,上述四只野生动物肢体为食肉目熊科黑熊的足,黑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计算,每个黑熊的足价值50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被告人文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专家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黑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熊掌作为黑熊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交易黑熊熊掌即构成犯罪。本案中,杨某、文某、王某在非法买卖黑熊熊掌的交易过程中,因实施的具体行为不同,因此对三被告所定的罪名亦有差异。从此次交易的源头看,王某从他人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黑熊熊掌后出售,实施了收购和出售行为,故其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文某属于交易的中间商,在收购黑熊熊掌后运送至杨某的饭店并出售给杨某,同时实施了收购、运输和出售行为,故其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而杨某作为饭店采购部经营,从文某出收购了黑熊熊掌,实施的仅有收购行为,故其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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