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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5)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第十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略)

九十三、非法狩猎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狩猎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禁猎区,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划定禁止捕猎的区域。禁猎期,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和皮毛、肉食及成熟季节,规定的禁止捕猎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能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及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

2、对非法狩猎罪如何处罚?

对自然人犯非法狩猎罪的,根据《刑法》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区别?

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一般的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侵犯的对象则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的成立受狩猎的时间、地点、工具、方法的限制;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没有这些限制性要求,只要故意实施即构成犯罪。(3)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要求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

黄某、梁某非法狩猎案

公诉机关指控,在广东省全面实施禁猎野生鸟类期,被告人黄某、梁某经密谋后,带备竹笼,去到顺德区均安镇生态乐园万鹤岛(龟山)上,偷捕了夜鹭(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幼鸟共80只。得手后二人将夜鹭装进竹笼内并运到均安镇南面村珠江大街九巷陈XX(另案处理)住宅的后园处。后梁某找来赖XX(另案处理),由黄、赖二人用摩托车将偷夜鹭运到容桂区卖给"阿华"(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400元。除付给赖XX人民币200元外,余款由黄、梁二人平分。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梁某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梁某某为获得经济利益,产生猎捕野生鸟类后售卖的犯意,从主观上方面看,其具有猎捕野生动物的故意。从行为分析,黄某、梁某某经过密谋,准备了犯罪工具,并实施了抓捕野生鸟类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第一,黄某、梁某某抓捕野生鸟类的时间是否为禁猎期;第二,黄某某、梁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关于第一点,由于广东省宣布实施禁猎期,黄某、梁某某仍在此期间实施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即属于违反狩猎法律的规定。对于第二点,由于黄某、梁某某抓捕的野生鸟类为夜鹭,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且二被告所抓捕的为幼鸟,并且数量多达80只,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十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所谓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2、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处罚?

对自然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廖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2年,廖某与某村签订承包协议,承包该村72亩园地进行采砂。为确保承包协议履行,某村以在上述农用地上开发水产养殖为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审批,但未获得批准。2003年10月,廖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园地上采砂,候经勘测,查实廖某破坏农用地共计23.71亩,取砂平均深度3.563米。

公诉机关认为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不仅仅指耕地、林地,也包括草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廖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被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专家评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原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正后的罪名。对于农用地的理解,根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状表述,应是指耕地、林地等。社会生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都出现了毁林开发以及一些大量毁坏草地、园地、养殖水等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将园地理解和界定为农用地,符合实际生活,也在本罪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廖某等人擅自占用并改变园地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另外,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故法院将园地认定为农用地是正确的。

本案中,廖某承包的园地属于农业用地,农用地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土地范围,也是刑法第342条保护的对象。廖某虽然以水产养殖的名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但未获批准。廖某明知自己行为违法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仍对其所承包的农用地实施挖沙作业,并导致农业用地的破坏,且面积达20余亩,根据司法解释属于数量较大的行为,故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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