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352400000004

第4章 农民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3)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8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8、在合同中约定农民工不能结婚,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结婚的权利,可以建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典型案例】

2006年5月15日,某酒店为了拓展业务,公开面向全县招聘礼仪小姐。农民陈某凭借自己出色的表现,应聘成功。同年5月25日,陈某与酒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结婚。否则,按违约处理,要向对方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当时,陈某还不满结婚年龄,所以不加考虑,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到了2007年2月,已满结婚年龄的陈某因男友所在企业正分房子,为了能分到住房,陈某与男友举行了婚礼。酒店得知陈某结婚,并怀有身孕的消息后,以陈某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于2007年6月提出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某交纳3000元违约金。陈某认为酒店禁止员工结婚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由,酒店让其交纳3000元违约金不合法。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撤销酒店的决定。

【专家评析】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结婚的权利,可以建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在本案中,用人单位酒店与劳动者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期间,未经本店允许,不得结婚。从实质上看,酒店这种做法干涉了陈某的婚姻自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尽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陈某也同意了该项条款。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规定,该条款因违背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另外,从劳动合同的订立来看,在本案中,酒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22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内容,第23条规定的有关竞业限制的内容,本案中所发生事实不在其列。同时酒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款。陈某不明情况,只能被动地接受该项条款,对陈某来说,显然是极不公平的。酒店以陈某违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陈某缴纳3000元的违约金,仅仅从自己的利益考虑,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依法撤销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9、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生死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宣讲要点】

劳动合同中出现的诸如“劳动中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一律由本人自负,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被称之为“生死条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典型案例】

2006年2月24日,农民工陈某来到某压延厂打工,与压延厂签订了一份用工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厂部所有员工都属合同制人员……全厂职工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若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工资发至当日当班,工伤事故严重致残者,一次性发给补助费3000元。2007年4月20日晚11点左右,陈某在厂里与另一名工人一道拾铁水,当他们将滚烫的铁水从炉内往外倾倒时,四处乱溅的高温铁水突然溅到陈某右眼内,未戴防护面具的陈某顿时惨叫一声,昏倒在地。陈某的右眼伤势较重,尽管医院全力救治,但已无法重见光明。最后,陈某只得同意接受右眼球摘除手术。住院期间,陈某向压延厂借1200元用于住院治疗。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残疾程度五级”。事故发生后,陈某多次要求压延厂给予赔偿,压延厂表示愿意为陈某继续安排工作,在扣除陈某所借的1200元后一次性支付1800元补助金,此后不再承担其他费用。陈某认为压延厂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高温作业,在右眼失明的情况下,自己根本不可能继续胜任该厂工作,遂拒绝压延厂安排工作,并要求压延厂直接支付伤残抚恤金等赔偿费。在压延厂没有任何回应的情况下,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专家评析】

劳动合同中出现的诸如“劳动中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一律由本人自负,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被称之为“生死条款”。“生死条款”源于我国古代的“与人无干、死生自负”的约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压延厂与劳动者陈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若发生意外事故,工资发至当日当班,工伤事故严重致伤者,一次性发给补助费3000元”的条款,尽管与“一律由本人自负,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略有不同,但在性质上基本相同。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伤待遇的约定当属“生死条款”一类。对于此类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有的企业在推行经济承包过程中,在承包合同中订立“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的现象,在(1998)民他字第1号司法解释中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的问题的复函》也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可见,陈某与压延厂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因工造成伤害后有关补助标准的约定,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原告陈某应当享受下列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原告陈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陈某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如果原告陈某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

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缴”,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我国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典型案例】

赵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005年8月被甲公司聘为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5年8月15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赵某每月工资为3000元。社会保险费由赵某自缴。2007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28日,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自己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专家评析】

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就是否缴费以及缴费的金额和比例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法规的明文规定。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本案中,甲公司与赵某约定“社会保险费由赵某自缴”显然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赵某的仲裁申请,裁定甲公司支付赵某的社会保险费用。

同类推荐
  • 社区矫正导论

    社区矫正导论

    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讨社区矫正中的基本关系,如社区矫正与社区建设,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者;第二部分以社区矫正的流程为线索,探讨从接收到终止过程中的经验与问题;第三部分提炼了社区矫正中的常用技术与方法,如个别化矫正、心理干预、风险评估等;第四部分分析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与作用。
  • 西方法律十二讲

    西方法律十二讲

    《西方法律十二讲》以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为基本线索,从制度和思想两个方面,对西方法律的面貌和精神进行讲述。在书中,你会看到古代希腊城邦和西方法治的关系;多元统一的话方法治结构;不断超越和批判的自然法思想;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千丝万缕;英国的大宪章和美国宪法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神明裁判、陪审团,乃至现代的沉默权的司法运作;古罗马和近代德国的伟大法学家;戴马尾头套的英国法律贵族和四大律师学院的出庭律师等等。西方法律源远流长,支脉纵横,但是本书采其主流和精华,既有一定的学理分析,也有浅显易懂的历史描述,并配有大量历史图片,力求雅俗共赏。
  • 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关系亿万家庭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坚持把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创业带动就业作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基础,把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扩大了就业领域,提高了就业质量,稳定了就业形势。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 人生提醒:法制篇

    人生提醒:法制篇

    日常生活中存在最多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如购买房屋发生买卖的法律关系,出租房屋发生租赁的法律关系,向银行贷款发生贷款法律关系等。法律关系是由一些事件和行为所引起的,在法律上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除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的法律事实的“事件”(如:自然灾害、国家风险等)和根据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事实,即“行为”。行为则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明月秋歌

    明月秋歌

    一位才华横溢的帝王,一段被岁月尘封的往事…………
  • 牽狐

    牽狐

    世界是他手中的玩物,所有人在他眼里都是棋子。
  • 暖少的甜心

    暖少的甜心

    刚从韩国偷偷溜到到中国,父母和哥哥都不知道。我们美女帮到了A市最好的学校,但是遇到啦3个白痴校草。唉。。好惨啊校草居然强吻我,我不活啦。
  • 最好的选择叫放弃

    最好的选择叫放弃

    她了解他的所有,而他只知道她是比自己小一级的妹妹她对他一直都敞开心扉,可他连一个真心的笑容都舍不得给她她多么想要的东西,在他摔下楼梯的那一刻,她终于选择了放弃或许放弃才是最好的选择。放弃,,放弃,,
  • 龙魄

    龙魄

    一个普通的华夏少年,因为无妄之灾险些丧命龙口,最后却苦尽甘来得到穿越彩票。来到异界后,原本只是想过着幸福安宁的贵族生活,却意外的得到了华夏瑰宝的线索。为了心爱的少女,以及血脉中传承的信念。江逐流决定踏上寻找炎黄瑰宝的道路。山河社稷图:能够创造一片独立空间,以完整度决定空间的大小,在空间中可以用功德生成各种奇花异卉,珍禽猛兽,是天然的宝库。乾坤神农鼎:能够自动生成丹药配方,并且炼化天财地宝形成各色效果的丹药。神龙九变:炎黄龙族独特的修炼法诀,传说最高境界可以破开混沌,前往无人知晓的世界。
  • 大叔,我有了(完)

    大叔,我有了(完)

    16岁的她,28岁的他。一次难分对错的相遇,一段悖谬世俗伦理的情缘。他们的爱,终不为世人所接受。他爱她,却抛弃她。她爱他,却背叛他。历经沧桑,当她成熟长大,正当风华,他却已然苍老,他们的爱,还能否继续?………………她:大叔,你这么老,都可以做我爸爸了。他:我不介意你叫我爸爸。她:那你可以像爸爸对女儿那样无限的疼爱我,包容我吗?他:可以。她:那我可以去找男朋友吗?他:不可以!她:为什么?你不是说了会无限包容我,疼爱我吗?他:……【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恨不生同时,日日与君好】
  • 三界天明传奇

    三界天明传奇

    前世没有做到的事情就让后世来完成吧,天明:“前世啊…你已经做的很好了,交给我吧,我会带着你的意志继续活下去,怎么…你不相信我?”,境界划分,入道,半道,得道,天境,真境,玄境,太清境,天地境界,万物境界,以及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的创世境界!作者的话:“求读者精神上的支持,来支持我的意志”
  • 焚世妖皇

    焚世妖皇

    一叶可斩尽诸侯,一尺可号令天下!绝域道不存,七海定乾坤!且看我妖皇,主宰千万界
  • 刘志

    刘志

    刘志的世界,欢饮你走进。与他一起共享喜怒哀乐
  • 山水的启迪:中国古代散文的人文情怀

    山水的启迪:中国古代散文的人文情怀

    这套丛书由8本书构成,是国内文学和语文教学论方面的知名学者优势互补,为中学生提供的“青春读书课”。它克服了文学专家文选式读物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