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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就业权益维护(4)

2.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四)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资格或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等。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协商解除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原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协商解除就业协议,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此类解除应在就业方案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在就业派遣方案下达后进行,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1.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途径

目前对于就业协议的争议在《暂行规定》中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解决争议的主要办法有: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由学校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3)请求当地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协商解决;

(4)协商解决不成的,毕业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办理违约的手续及程序

①原单位同意改派的公函(简称退函),它体现对原接收毕业生单位知情权的尊重。

②新单位同意接收的公函(简称接收函),如新单位无人事管理权,接收公函必须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所在地人事局的公章。

③本人的改派申请(写明申请事由,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等)连同退函、接收函一并报所在系研究,同意违约的,报学校审批。

④学校同意改派的,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违约手续和报批手续等。

(2)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学校审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为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计划一经形成,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否则按违约处理,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并给毕业生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样也要求毕业生不能违约,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协议。毕业生违约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学校和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实际情况中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给各方的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后果:

对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为录用毕业生所做的大量工作因毕业生的违约付之东流。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的相对集中,造成用人单位重新选择毕业生的录用工作被动,录用不成功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对学校: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归罪于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如此下去,必定影响到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对其他毕业生: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

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已签约的用人单位工作,要依照就业协议书中违约条款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违约。在就业计划还没有上报以前,毕业生行使违约权利须经学校的批准;当就业计划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后,原则上毕业生不得再行使违约权利,因为经国家批准后的就业计划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毕业生必须履行就业协议书的条款。毕业生违约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对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

毕业生应慎重选择就业单位、慎重签订就业协议、慎重考虑违约事宜。虽然违约是我们的权利,但它毕竟带给各方不少的麻烦,承担违约责任时还带给父母、家庭一定的经济负担,自己也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案例一脚踏两只船,咎由自取

某些毕业生用学校发的协议书跟浙江某单位人签了约,又擅自用考取研究生同学的协议书跟广州某单位日签约,B单位协议书已到学校盖章鉴证,该生后反悔又想去A单位。不得已,只好到B 单位谎称学校要其将协议书取回补办手续,并保证什么时间之前一定办好,单位也相信他,将协议书全部还给了他。而他本人一拿到协议书即到学校又谎称是该单位欺骗了他,解决不了户口将其退回,要求学校在A单位协议书上盖章。学校为谨慎起见,出面与B 单位联系,得知该生有不诚实的行为,对其作出严肃批评,并责令其向该单位道歉,请求谅解。

谁知该生以学法律专业自居,声称单位没有任何证据(即协议书不在手),B单位一气之下,一个电话告到学校:状告该生行为太不象话,欺骗单位,又欺骗学校,道德品行败坏,希望学校给予严厉处分,否则将来影响学校的声誉。最后,该生以“声败名裂”告终。

点评

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各方一经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有履行协议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协议。上述案例中学生违背了诚信原则,知法违法,多头签约,且到处撒谎,逃脱责任。这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既损害自己利益,又败坏学校名声。

案例二别因毁约自毁前程

吴某是位条件相当优秀的毕业生,在学期间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还经常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很受老师喜欢。在老师的推荐下他找到一家中等企业,单位的经济效益也比较好。在找到工作后,他就在院办公室帮老师处理一些毕业生事情,因此有机会了解到更多更新的就业信息,其中有不少诱惑性很大,这时他开始动摇了,产生了与签约单位违约的念头。把心思告诉老师后,老师劝他别这山看着那山高,并给他分析那家签约单位的优势及发展前景。于是他便又继续安心在办公室帮忙。

可是随着他不断获知其他信息,他安分的心又按捺不住了,最终与先前的那家公司解约,而攀上了大公司的枝头,尽管公司所给他的待遇与原来的差不多,“但是毕竟是大公司嘛,瘦死的骆驼比马大,一旦将来有什么变化,大公司也有它的生存优势”,他以这样的理由,给自己的毁约找到合理的借口。

在他投入到工作前的准备时,新的诱惑又出现了————一家外企以绝对的优势和诱人的薪资待遇来校园公开招聘,而他的专业也在需求之列。以他的成绩和所拥有的名誉,进入竞争行列应该有很大优势。这样的诱惑让他决定再作一搏。于是他以种种理由拿到第二份解约函,并为此付出2000元的违约金。最后,他击败其他同学进入外企,在牺牲了几家单位利益和学校声誉,并且致使其他同学失去就业机会之后开始了他的高薪生活。但不久他就辞职了,理由是工作强度太大,无法适应其管理模式,没有自己的时间,活着有点累。

点评

在选择用人单位的过程中,有部分毕业生抱着“骑驴找马”的心理,即不管单位好坏先签下一家再说,然后继续去接受其他单位的挑选,一旦有稍微好点的单位则走上漫漫的毁约之路。对有发展前景的公司、对诱人的工作待遇、对惬意的工作环境产生仰慕的心理,这本无可厚非,但关键是看你怎么去做,怎么去追求,怎么去选择。

盲目的攀高追求与选择不仅影响自己,也影响别人——首先,这种无休止的攀高会使毕业生自己感到难以轻松,患得患失的心理会使自己的愿望永远难以满足;其次,这种做法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会使一家甚至数家单位招聘工作成效低下,陷入人才不到位的困境;第三,毁约使自己信誉上受损害,经济上受损失,还使其他同学失去更多的就业机会;第四,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影响用人单位在以后招聘该校毕业生时的积极性和信任度。因此,这种于人于己皆不利的事情毕业生应当慎之又慎。

劳动关系与权益保护

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走上就业岗位后,便意味着毕业生完成了由“校园人”到“职业人”的角色转变,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毕业生(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核心是劳动法的合同。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国家《劳动法》1995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之间是母子关系,不要误认为二者是一样的。《劳动法》调整的关系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1.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狭义的劳动关系)这方面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各个地区相应制定了实施细则,劳动部也发布过实施办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前是有劳动合同法的,只是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各个地方的规定又各不相同,所以很混乱,因此,国家在今年制定了一部专门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即劳动合同法。

2.因管理劳动力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体现为劳动法对劳动就业的规定,对劳动者休息和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对最低工资的规定等。

3.因执行社会保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体现为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规定。比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劳动者最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因组织工会和工会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工会活动的规范,是劳动法的一项内容。

5.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劳动争议反面员工与单位的协商,单位的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等都是劳动法的内容。

6.因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检察等是劳动法规定的内容之一。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只是劳动法的一个分支。劳动法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

所谓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合法权益最有效的“保护伞”,因此,毕业生在报到上岗后,应该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2.取得劳动报酬;

3.休息休假;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等。

劳动者具有“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讲究职业道德”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关系

目前,毕业生报到上岗以后,许多用人单位并不马上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能。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不可以互为替代。

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区别和关联具体表现在:

1.性质不同

就业协议书指的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就业意向协议,也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劳动合同指的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就业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同意录用和接受聘用达成一致意见,并初步约定将来就业的基础条款,如服务期限、试用期限及试用期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各个方面,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

3.时效性不同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自动终止其效力;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二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业协议书发生争议,主要是按照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学校或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5.互有关联

一般来讲,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在某种意义上,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就业协议书的延伸。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试用期及试用期待遇,上岗后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条款按此约定执行;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中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该予以认可和确定。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的身份多是学生,并不是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尚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所以,毕业生应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待取得毕业资格并到单位报到后,再尽快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避免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尽可能的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以确认。

(四)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者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毕业生在就业后一定要按照有关的原则、程序、形式和内容要求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和内容必须强调平等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从订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口头承诺不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白纸黑字”签订的劳动合同才能作为裁解劳动合同纠纷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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