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行业进行了重大的体制改革。以高校改革为例,各高校打破了“条块分割”的办学体制,向社会化办学发展,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的局面。但是,从整体上看,公立学校占据绝对垄断地位的局面并没有改变:首先,我国现行的法规严重制约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等等。这些规定不仅阻碍了社会资金向民办学校的流入,而且使得学校积累资金由于高风险性不敢进行再投入,尤其是硬件投入,他们只能安于租房办学的现状。其次,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的土地使用优惠、免征配套费、用水、用电、税收、民办教学人员户口入市等仍未体现国家扶持的政策,存在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所以,教育行业的垄断成为民办学校发展的瓶颈,它不仅控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规模与速度,而且也控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方向。其实质则是阻碍了社会资金向教育行业领域的投入。教育民营化是通过竞争来打破政府对教育供给和生产的垄断地位,达到满足公众对不同品质教育的需求,以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实用。教育的民营化不等于教育的市场化和私有化。一方面,教育的民营化不等于教育的市场化。教育是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公共物品,因此完全的市场化无法保证这种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教育民营化中的市场机制应该是一种准市场制度环境,其特征是追求公共教育提供的多样化、灵活化,在教育中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具体做法是:第一,对公共教育放权,即将教育的具体管理、运营权下放给民营教育企业,使其有充分的自主权和独立性;第二,允许自由择校,即建立家长自由选择制度,扩大家长和学生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与机会,学生成为教育市场上的顾客和消费者,而非被动的接受者;第三,要求公立学校脱离对政府的依附关系,转而走向市场,与民办学校在同一政策、财政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由此可见,教育民营化只是把市场的一些“成分”引入教育领域,建立了教育的准市场在制度环境。
另一方面,教育民营化不等于教育私有化。私有化是指产品或服务由公共部门所有转为私人所有,在所有权层面上发生了转移。具体就教育的私有化就意味着教育的所有权也随之转到民营教育机构中。
但这并不是教育民营化的意旨,在教育民营化中,教育的公益性质并不改变,只是教育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更加多样化,教育资源更加合理分配于不同竞争主体间,而教育的公益属性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教育的民营化并未否定国家或政府对公共益品一教育的所有权,它只是提高了这种公共益品提供效率和效益的途径,最终目的还是保证公共益品作用的发挥。消除公立高校垄断、优化高等教育市场结构,一个重要的任务是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推动高校之间平等的办学竞争。现阶段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还远未成长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战略性支撑力量,相当数量的民办高校甚至处于被淘汰出局的危机状态。究其根本,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制度是制约其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行政性垄断,高等教育市场分割为主次两个市场,民办高校被限制在低层次、单一职业性的次要高等教育市场,而主要的本科、研究生教育则被公立高校垄断,后者还凭借办学优势和国家政策鼓励,过度进入民办高等教育市场。柯佑祥指出:“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的供求关系表现为计划性的需求与市场性的供给,而公立高校是一种典型的计划性供给与市场性的需求关系。很明显,公立高校可以顺利地占领和主导着高等教育市场,民办高校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由于游戏规则的不公平,分割的次要高等教育市场呈现民办高校之间的过度竞争、恶性竞争,而公立高等教育市场则呈现公立高校分层垄断和规模集中度不高的矛盾状态。
五、金融行业垄断对民间投资的影响
民间资本进行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条途径。长期以来,我国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对民间资本开放程度都很低,其实质就是金融行业的垄断对民间资本形成的融资障碍。它抑制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意愿,限制了民间投资的需求。
首先,从民间资本直接融资来看,尽管民间投资通过股市进行融资己成为可能(2002年4月,对民间投资主体发行股票的约束已经有所放松),但是在申请发股方面,民间投资者与国有投资者地位还有很大差别,就连通过设立创业板的方式进行融资,民间投资者也面临着种种困难。因此,民间资本以独立资格入市尚面临着直接市场准入障碍。这种不公平的融资环境增加了民营资本上市融资的难度,制约了民间投资的增长。其次,从民间资本间接融资方面来看,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从传统的专业银行转化而来的,它们的服务对象主要限于国有企业,而对于非国有企业则给予“二等公民”的待遇,使得国有企业享有非国有企业无法比拟的信贷优势。这种融资管理体制形成的贷款壁垒一直抑制着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尽管中国金融业己经历了几年的改革,国有银行改制基本完成,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登台。但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占有6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以民间资本为主力的银行只有民生银行等为数不多的几家。从各银行对资金和金融市场的控制来看,国有银行依然处于高度垄断地位,国家对民营银行的进入管制仍限制过严,金融市场对民间资本仍然未完全开放。分析上述现状的机理,我们会发现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的今天,企业所需的资金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获得。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高达90%以上,而作为银行业巨头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信贷业务则占到了银行信贷业务的80%左右。换句话说,我国一般企业从银行所获得的信贷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建行、中行与工行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并上市,农行的改制工作也在筹备之中,但国家股份仍占绝对控股地位,因此我们仍可将其称为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在经历了世纪末的国家财政注资以及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剥离后,到2004年,不良资产的数量又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的规模。从来源看,这些不良资产不是来自于中小民营企业,而主要是来自于大中型国有企业,因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信贷主要是针对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普遍的中小民营企业几乎很难从它们那里获得资金支持。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也是以追求最大利润和最小风险为其企业经营目标。从大型商业银行的角度看,中小民营企业的规模较小,财务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不易判断。再者,大银行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每笔贷款的交易成本与提供给大型企业的贷款交易成本实际相差无几,而中小民营企业需要的资金量较之大型企业为小,这等于变相提高了交易成本。同时,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使得中小民营企业资产的抵押和变现都十分困难。这些都客观上成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但这并不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全部原因。当面对新增的2万多亿元的不良资产时,人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疑问:“难道只向大中型国有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就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降低其信贷风险吗?”四大国有银行的大规模不良资产为这一客观理由提供了否定的答案,其中更为主要的恐怕应是制度性与政策性的因素:当商业银行没有一个社会性的企业资信系统平台时,银行对为数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的资信状况需要花费更高的成本时,银行怎么会有动力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当商业银行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信贷人员要为不同性质的企业提供的有风险的信贷资金承担一些莫名其妙的道德责任的时候,银行怎么有动力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因为他们同时要承担是否接受这些民营中小企业的回扣的怀疑与指责。政治与政策的风险迫使商业银行采取政治上与道德上相对安全的做法,那就是只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所以,造成金融行业对民间投资的垄断根源仍然是行业垄断的存在。
六、石油行业垄断对民间投资的影响
我国石油市场与国际石油市场价格波动往往形成巨大反差,究其原因,是我国石油行业存在垄断行为。而当代《反垄断法》对企业的规制采用“行为模式”即将注意力由市场结构转移到市场行为上,具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和较大的企业规模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只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石油企业的垄断行为主要集中在拒绝交易、价格歧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