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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对话当事人(3)

2003年4月17日,王女士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一纸诉讼将商都信息港及其所属单位湖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在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观众参与]

网站是否负责?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由于被告应该采取的措施没有采取,才致使这个帖子第一发上去,第二在上面存了两天时间,所以被告应该为自己这样一个过错所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在网上发布的东西,只要有害,马上就删除,其实这是不能的。几十万条的信息是要一条条看的,信息发布人,他对他所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我们只是一个桥梁。

支持意见:网站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净化或者保护个人隐私。英国上次出现了微软关闭英国的聊天室,就是因为出现大量的成人存在对幼童有性骚扰事件。所以要规范这方面的信息交流,使网络成为人类共享的一样东西。

反对意见:网络,它毕竟信息传输很快。里面的网络管理员只起到一个净化网络的作用。净化网络不可能杜绝这种对当事人有害的信息。对第一时间发出,他不可能杜绝的,只有以尽快的时间去净化它,把它删除。

[当事人访谈]

“网站过错非常非常多。”

主持人:王女士,据我们所知,现在发布伤害您名誉的信息的这个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到了。

那么为什么您还是选择把网站告到了法院呢?

王女士:3月31号夜间0点04分发生这样一件事情,当时我不在网络面前,我休息了。

然后出现电话。首先打电话的这些人告

诉我,这些信息在商都信息港上发布,我不知道他是谁,我就告了网站。

主持人:当时,您决定起诉网站的时候,还不知道发布信息的人是谁?

王女士:对,当然不知道。他是被公安局查出来的。

主持人:那么你觉得这个网站的过错,具体表现在哪呢?

王女士:网站的过错非常非常多。第一,没审核让这种有害信息流入了。在流入以后,没有进行对网上信息的一种浏览,也没有发现到有害信息的存在。所以说他们的过错已经有两个。我们多次通知他,它都没有删除。这是它的第三个过错。第四个过错就是,它也没有同时把这个情况向有关的国家机关进行报告。法定的责任应该有四条。

主持人:发布信息的人,他怎么会拥有您的个人隐私的这种信息呢?

王女士:他非常懂电脑,曾为我修过一次电脑。他问我电话,我就把电话告诉他了,就被透露出去了。

主持人:发布这条信息的人是您的熟人,还是您素不相识的陌生人?

王女士:他只为我修过一次电脑,见面时间大概有半个小时,他送给我一个QQ号,又把那个QQ号的密码变走了,我说他没有诚信,于是他这样报复我。

主持人:那您觉得对于发布信息的这个人和网站这两者来说,哪个的责任更大?

王女士:我认为各占一半,或者是各自应该承担各自的责任,他们应该不影响。

主持人: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您觉得对您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哪些影响?

王女士:有很多障碍。比如我的眼泪会不自主地流下来,一直在这种状态里;然后经常会收到一些莫名的电话,我在没有电话的时候,还会听到电话的铃声响;还收到过恐吓电话,但我不知道他是谁。心里面有很多疑虑、恐惧,经常失眠,不能够工作。我看过好几次心理医生,医生让我去住院,说我精神上存在很大的障碍。现在也在吃药,无法正常工作。

主持人:您是不是也有种这样的感觉,就是自己生活或工作的环境和以前完全不一样了?

王女士:它夺去了我一种平静安宁的生活。

[案件结果]

2003年7月2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最后这个案子是败诉,那么对于发布信息的那个人,您现在准备以什么样的方法去让他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王女士:我已经于2003年9月1号对他进行了起诉,要求法院对他所犯的诽谤罪、侮辱罪,进行刑事处罚。

主持人:这个案子,它有一个更大的社会意义。那就是通过您的起诉,第一次把网上性骚扰的问题,通过案件、通过媒体向大家揭示出来。所以在这我想再次代表我们的观众向您能够来到我们节目演播室表示感谢。谢谢王女士。

[专家点评]

“在虚拟社会当中,我们同样毫不纵容。”

主持人:刘教授,我们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网站在这个案件当中,它为什么没有承担责任?

刘俊海:法院的判决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就是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网用户要对他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王女士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这个有害信息的发布入,而不应当是网站;第二个根据就是网站认为,网站没有没及时删除信息的行为,也就是说网站及时地删除了这些有害的信息。

主持人:刘教授,法院认定是,公安机关做出了通知以后,网站及时地删除了这个信息。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只有公安机关对网站通知,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通知的效力?

刘俊海:公安机关依照职权责令网站停止侵权,当然于法有据。受害入主动要求网站删除有关的信息,也是有法有据的。

主持人:那么刘教授,我就更加不明白了。我们看到的是王女士及时地做出了通知。您刚才也讲了,这个网站它有义务去检查所发布的信息。那么为什么王女士最后还是败诉了呢?

刘俊海:关键是一个证据的问题。因为王女士应当就自己及时向网站提出要求删除的这个抗议、投诉举出自己的证据出来。如果王女士的证据是真实的、客观的,能够前后印证,形成一个有机的证据链条的话,法院没有理由不采信王女士的证词。

主持人:那么刘教授,对于发布这条信息的人,您觉得对他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手段,去追究他的责任呢?

刘俊海:发布这个有害信息的人对受害人王女士造成的损害后果而言,有可能构成了犯罪行为。这样的话,对于发布信息的人,既要追究民事责任,让他赔钱,让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外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刚才在谈到网站和发布信息的人责任分担的问题上,王女士提到了一个观点,就是说他们的责任都是百分之一百的。那么在这个民事侵权的案子当中,您觉得您能同意王女士责任分担的看法吗?

刘俊海:我基本上赞同她的观点。因为每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一样的。网站管理人,多数情况下有可能出于过失。所以对于网站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但对发布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主持人:如果以后还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在我身2K者我朋友的身上,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怎样避免这样一个败诉的后果?

刘俊涨:我想第一,保存证据,马上上网,马上下载;第二,马上要求网站,你给我立刻删除;第三,如果没有效果的话,立即举报到公安局有关互联网安全的职能部门,要求他们责令这个网站删除。如果拒不删除的话,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它立即停止业务活动。如果公安机关无理推托的话,由于这种拒绝行政,或者怠于行政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可以对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主持人:网络,它的确是一天一天地在普及,那么与网络有关的民事侵权的案子也越来越多。

这个案例,我们看到的是名誉权、隐私权,此外跟网络侵权有关的还有一个是网络著作权。如果我们的文字作品或者自己的著作被他人通过网络去盗用或者说发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刘俊海:1990年的《著作权法》对于网上著作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它的民事责任本身没有专门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我们的立法者实际上在遇到互联网侵权的时候,是在追逐一辆正在疾驶中的火车,立法者能不能赶得上,往往是慢一拍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精神,来看待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管是侵害他人名誉权,侵害他人隐私权,还是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在现实社会当中,在虚拟社会当中,我们同样毫不纵容。

主持人:随着网络的深入,这几年与网络有关的民事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似乎在有些人看来,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可以不受任何规范和法律的约束。但是实际运用网络的人,却是现实生活当中活生生的人,他们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记者手记]

行走在虚拟世界的边缘

近年来,网络越来越深入大众生活当中,给我们创造了自由快捷的生活空间。另一方面,网络的发展也创造了现实生活中的另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在这个世界里,似乎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发表意见,让情感自由地释放。然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却利用网络这一便利从事犯罪活动,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审理此类案件,法院的法官也常常为此头痛。如果再把网络与当今法律上十分无奈的“性骚扰”联系在一起时,事情似乎变得更加难以处理了。于是我们想到做一期与网络有关的案子,希望在法律上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王晶是一名中学教师,在生活当中,她十分爱惜自己的职业。同时,她也是一名单身女性,于是,在闲暇的时候,她偶尔会上网聊天,结识网络朋友。然而,就是因为上网,让她牵涉进了这场官司。

当我和她取得联系说明我们的目的时,她十分高兴。但是,在接下来的联系中,她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十分犹豫不决。她甚至直接问我,你们是不是对方(信息发布人)派来的?因为在她打官司以后,那个信息发布者常常打电话恐吓她。在听过我们的详细解释后,她终于答应来了,但提出了条件:她必须带着她的律师,因为她担心旅途中有人害她。

见面的那一天,她确实把我吓了一跳。她穿着一身旧衣服,与一张我以前见过的她的照片判若两人。她解释说,这是打官司给她带来的结果。在节目现场,她坚持不愿意露出自己的真面目,担心被熟人看见后自己的声誉受到影响。我也突然明白先前她为什么穿这样的衣服了,原来她担心别人认出自己。最后,我们只好在她的座位面前放置一个铁架子挡住她全身。

我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因此也无法体会到“网络性骚扰”对人的伤害究竟有多深。可是,在与她大约半个多月的联系和接触中,十分遗憾的是,我们无法走进她的内心世界,因此无法真正地去了解她、关心她。但是我们看出,她的内心是十分封闭和脆弱的,她渴望真实的关怀,却又对周围的一切充满了畏惧和怀疑。这也许才是真正的现实吧,可她似乎还是不愿意从睡梦中醒来。

19.该谁处罚我?

记者:虞国芳

因为销售一样不合格的商品,遭到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这对于很多个体经营户来讲都是他们所经历过的事情。但是,如果因为经营一项商品不合格,同时受到了两个部门的处罚,这个时候,个体经营户会怎么想呢?前不久,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的个体经营户孙晓林就遭遇了这样一段经历。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

当事人:孙晓林张建华石孟泉

案发地:安徽省宿松县

主持人:况皓

[案情回放]

一次违规经营,竞同时遭两家执法单位处罚!

孙晓林是宿松县的一个普通个体工商户,专门从事小商品的批发经营活动,生意一直红火得很。然而,在2003年5月份的时候,他因为在经营中出现了一次违规行为而受到了执法机关处罚。犯了错误受到处罚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令人想不到的是,在被执法机关处罚后不久,他又反过来将处罚他的两家执法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发生在2003年上半年,当时全国正处于“非典”时期。因为当时的特殊情况,“84”消毒液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热销的火爆场面。产品供不应求,很多地方一度脱销,宿松县当时也不例外。眼见“84”消毒液的销售市场如此火爆,精明的孙晓林当然也不肯放过这次商机。他立即从桐城的一个厂家购进了一批。

然而,就在这批“84”消毒液投放市场不久,在2003年5月8号的一次市场检查中,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孙晓林销售的这批“84”消毒液存在问题。

孙晓林:5月8日当天,大概是在9点钟左右,我们县城里的技术监督局一行三四个人到我店里面来,说看看你的“84”消毒液的手续齐不齐全。

[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吴旺生: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就发现,“五花八门”地方(批发部)销售的“84”消毒液无标志、无生产日期(的产品),当时我们就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立案处理。

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孙晓林店里还未卖完的“84”消毒液,并以他经营“三无”产品为由做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自己经营的商品存在问题导致自己受罚,孙晓林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

孙晓林:我以前是不知道,既然这是错误的,当然我要接受处罚。

可是,针对这批“84”消毒液的处罚并没有结束。据孙晓林说,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刚走不久,宿松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又找到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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